电力设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前沿拓展:
电力设施
法律分析:1、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或者**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4、**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罪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来源:【温州广电-快点温州】
5月20日,在仙岩岩一工业区内,瓯海供电分局工作人员对原先耸立在路边的废旧电杆进行拔除施工,这是瓯海供电分局改善市容市貌,排除电力设施隐患,助力文明城市建设的一个缩影。当天,该分局还开展了茶山温州大学城的电杆拔除和瞿溪泉东川村的进户线改造工作。
连日来,瓯海区全力冲刺攻坚,掀起“美丽瓯海全域行动”的澎湃热潮,齐心协力打造最优城市环境、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瓯海供电分局积极响应,全面打响“空中管线”“废旧电杆”排查治理“持久战”“攻坚战”,成立电力设施整治工作专班,梳理空中管线排查重点道路及区域任务清单,对所涉的298个点是否有废杆、乱飞线、电力设施破损和电力设施上小广告等影响城市美观的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和治理。
随着城区和新农村的建设发展,电网也在升级换代,电缆入地和线路迁改让一些电杆逐步失去作用成为废旧电杆,既不美观也存在安全隐患。在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之际,瓯海供电分局开展专项“拔杆行动”。5月20日当天,电力人员在做好安全措施后,对仙岩岩一工业区路边的5基废旧电杆进行杆上附件拆除,在吊车的配合下,安全拆除水泥杆运走,并对废旧电线和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在加强排查治理的同时,我们也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现场安全知识普及和资料发放,增强周边用户安全用电意识,形成全民支持配合的氛围,让整治工作推进更顺利。”仙岩供电所现场负责人余小波说道。
“这些进户线存在严重老化、破损、线路凌乱、线径细小等问题,我们通过旧线更换、电缆铺设、安装分接箱等工作进行改造,不仅改善村容面貌,也提升供电安全和质量。”瞿溪泉东川村进户线改造现场施工负责人介绍。瓯海供电分局对属于供电公司资产的电力线路、接户线、表箱进出线等,按照“先易后难、规范有序、安全美观”的原则,有序进行改造。经过整治,原本杂乱的电力线路、进户线等变得有序整洁美观,进一步提升了城市“颜值”和供电可靠性。
截至5月20日,瓯海供电分局已完成266处区域的排查,累计拔除空杆190基,处理乱飞线59处,更换破损电力设施7处,处理电力设施上的小广告358处,全力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美丽城市形象。
来源:瓯海供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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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电力设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部门、电力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七条 各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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