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所得税(律师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前沿拓展:
律师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上一篇我们说到了:“什么是纳税调整?”
书接上文,今天我们讲:
对可能遭遇的纳税调整做一说明:
第一种情况,比如说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什么叫**交易原则?**交易原则就是说假设某一个地方的税负很低,然后你把你的收入转移到税负低的关联方的账户上,或者说你所在地的税负很低,关联方把收入转移到你所居住的城市,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税负的降低,那么对这种交易只要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他是肯定不认可的。
第二种情况,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这什么意思呢?比如说我们**税负特别重,你看个人所得税最高的时候45%的税率,这个是极高的。有人就想,我就想个办法,我在开曼群岛设一个公司,把来自世界各地的钱都存到开曼群岛企业里面,不做分配。这样我就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了。那可不可以呢?自从新个税法修改之后,你就会发现这种方式已经不行了,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就是即使你没有分配股息红利,税务机关也会视为你已经分配了股息红利,要进行个税的征缴。
第三种情况,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得不当税收利益。什么叫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的是你这个交易其实就是为了少交税,或者不交税,否则其实不需要这么一个交易环节的。比如说甲和乙一直有贸易往来,但是现在他们发现在某个地方的税负很低,所以甲就把货物先卖给在那个地方丙,丙再卖给乙,把利润全流到税负低的地方了,这样实现少缴税的这样一个目的。但是务机关发现交易之后,说不行,你为什么要把货物从甲手里卖给丙,再从丙那里卖给乙,你这个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所以你的这个交易环节我不认,要进行纳税调整。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明天会为您奉上新的内容,感谢您的收听和收看,谢谢。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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