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部门经济分类)

其实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项目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个人所得税的部门经济分类,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项目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区别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四项综合所得、一项经营所得、四项分类所得,即:个人取得九类所得须缴个税。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二: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什么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

1、发达国家普遍执行的是综合所得,也就是以一个人的全部收入合计,计算个人所得税。

2、(1)优点:综合考量纳税人的能力,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3、(2)缺点:征管复杂,对税务机关的要求高。

4、**的个人所得税一直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将收入类型划分为不同种类,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1)缺点:制分项考量纳税人的所得,无法综合考量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不能体现税收量能负税的原则。二是分类制仅就个人的单项所得规定税前扣除额,无法顾及不同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不能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6、**目前个人信息系统建设不健全,税务机关全面获悉个人收入状况的困难还很多;个人诚信评价体系的推广不够,个人欠税或是被罚记录形成的威慑力有限;种种制度本身的缺点也给税务机关的征收和处罚工作造成了一定障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有困难。所以“十三五”时期税制改革的总得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兼顾公平。

个税分类所得项目有哪些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是主要针对个人应税收入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国家通过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公司。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税的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怎么区分

1、也即分类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之一,它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区分所得来源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缴纳税收的课税模式。分类制的理论依据是,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扣除标准和税率,以使各类所得的税负轻重有别。例如,对劳动所得(如工薪)课以较轻的税,对非劳动所得(如利润、股息、红利、租金等)课以较重的税。

2、综合税制,也即综合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之一,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与综合所得税税制相对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分类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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