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实施条例全文(2023个人税率表)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个税法实施条例全文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2023个人税率表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个税累进制

1、国家**的官方文件如下:中华****个人所得税法

2、下图为国家**的文件内容中的图片:(个税的梯度税率)

3、例1:某职员 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 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 1500元,从 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4、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

5、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

6、12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

7、因为该职员未全年累进到手工资为8500*12=102000,但是60000为起征点,12000子女教育,不超过36000所以都只是缴纳3%的个税,全年为(102000-60000-12000)*3%=900

8、例2:王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 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 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9、1月份:(30000_5000-4500-2000)×3%= 555元;

10、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2520是将因为超过部分但是不超过36000缴纳3%,所以需要补回36000*7%的税额)

11、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以此累推)

12、此例中,1月应纳税所得为18500元,2月应纳税所得为37000元,3月应纳税所得为55500元。年度1-1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22000元。从1月的18500元,到后续每个月累计所得,最终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22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不同月份累计,落在1级数(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2级数(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3级数(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按照新个税法预扣预缴个税,其1-12月预扣预缴个税必然会分成三个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所以肯定和上面例子每月个税一致,属于不同的情形。所以必然会个别月份职员应发工资是一致的,但是计算个税不同。(对应不同的税率参考最上面的图片)

13、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总体原则

14、《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作办法(试行)》国家**公告2018年第60号

15、一般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特殊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16、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7、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8、1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2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1、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22、纳税人: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23、受学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的父母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备注: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24、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备注:举例:假如一家有 2个子女,则每月可以扣除 2000元,以此类推。具体由谁来扣除,父母双方可选择确定,假如一个家庭中,子女教育每月有 1000元的扣除额(即只有 1个子女),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 500元。只是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5、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6、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7、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28、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29、**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亡标识等信息;

30、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个人。备注:在**境内接受的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2)在纳税年度内取得了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在此范围外的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31、纳税人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2、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3、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备注:由于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一般都已经就业,因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您已经就业,并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您的父母扣除,也可以由您本人扣除。

34、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35、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36、**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37、纳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的纳税人及其配偶。

38、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9、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备注:大病医疗的扣除,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就个人负担超过 15000元的部分,限额据实扣除,最多可以扣除 80000元。

40、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1、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42、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43、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44、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个人或配偶

45、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46、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47、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8、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49、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50、**门、外交部门、**有关婚姻状况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51、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的承租人备注:在主要工作城市租了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您以及您的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2)您以及您的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均没有享受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52、(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53、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54、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

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张某某在税前工资12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

(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5000)=12000-1100-5000=5900(元)

参照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3000不超过12000的部分,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900×10%-210=380(元)

(2)如按照适用3500元的旧费用标准和旧的税率表

张某某在税前工资12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3500)=12000-1100-3500=7400元

参照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7400×20%-555=925元。

国税发文件根本规则是:“交税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独自作为一个月薪酬、薪水所得核算交税”。

1、发放奖金的当月薪酬高于5000元时,奖金扣税方法为:奖金*税率-速算扣减数,税率是按奖金/12作为“应交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薪酬低于5000元时,奖金自个所得税=(奖金-(5000-月薪酬))*税率-速算扣减数,税率是按奖金-(5000-月薪酬)除以12作为“应交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三、奖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注意事项

1、职工当月的薪酬薪水超出「5000」元,再发放的奖金独自作为一个月的薪酬核算交纳自个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独自作为一个月核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核算税额时,速算扣减数只扣减一次。

2、职工当月的薪酬薪水不超出5000元,再发放的奖金独自作为一个月的薪酬核算交纳自个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薪酬薪水所得与费用扣减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交税所得额。其间“雇员当月薪酬薪水所得”以收入额扣减规则规范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则交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所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3、职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只能依照国税发文件规则,在一个交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交税人奖金计税方法只选用一次,交税人可以自由挑选选用该计税方法的时刻和发放单位核算。

一个职工月发放的奖金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核算,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一个职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获得奖金,也只能适用一次。

职工即便上班时不到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房地产公司计提奖金时,计提、发放管帐处理同例一。

4、职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获得奖金,可以挑选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依照国税发文件优惠方法核算,从另一单位获得的奖金兼并到当月薪酬薪水项目交税。

国税发文件规则:“在一个交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交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应选用一次”。假如同一自个同月在两个公司都获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交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兼并核算交纳自个所得税,享用一次性奖金的方针;对该按规则只能享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税法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项目有哪些

以下的就是个税的免税项目,很多项,其中第一大项和第二大项较为常用。我已经尽力了。全部都是法律规文,难找,还要归结。你看看能不能找到你要的。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工作的外国专家;

(2)**组织直接派往**工作的专家;

(3)为**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6.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确定,报**、国家**备案。([94]财税字第20号)

7.非工薪所得免税。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7条、国税发[1994]148号)

9.境外所得免税。在**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除担任**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10.境外所得免税。在**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境外的所得,仅对由**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6条、国税发[1994]148号)

11.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或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3.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14.福利和体育**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体育**,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15.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6.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7.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8.下岗职工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劳务服务的自持下岗证明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43号)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

20.国外储户存款利息免税。港澳台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1.股权式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25号)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所占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财税字[1999]278号)

23.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24.股权资产缓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

25.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财税[2001]157号)

26.补偿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发[2000]77号)

27.失业保险金免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83号)

28.随军家属经营所得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9.无赔款优待收入免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0.扣缴利息税手续费免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31号)

31.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和**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692号、国税函[2002]1087号、国税函[2006]459号)

32.外籍个人探亲费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探亲不超过2次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54号、国税函[2001]336号)

33.个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35.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所得免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

36.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对**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3]1294号)

3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38.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39.防治“非典”人员补助收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解除止,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0.预防“非典”物品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解除止,为防止“非典”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1.出租车司机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各省级**可根据“非典”**对出租车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财税[2003]113号)

4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对退役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的社会居民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11号)

43.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44.“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根据**发展决定。(财税[2003]112号)

45.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加深两国**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宋庆龄基金会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协会会长孙平化先生遗愿,专项设立了《基金》。个人获得《基金》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个人获得第四届《基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917号)

46.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204号)

47.国家**属于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科技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其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名单见附件)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389号)

48.为进一步鼓励和发展高科技人才队伍,支持和促进我国载人航天事业的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按照《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视为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16号)

49.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323号)

50.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561号)

关于个税法实施条例全文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创文章,作者:hello,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kaicen.cn/20240301588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