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个人所得税七级税率表的问题,以及和新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实物所得个税是什么
一、企业奖励实物给员工要纳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其中企业奖励员工的实物属于“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性质的所得。
3、偶然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由发奖单位(即企业)代扣代缴。
关于实物中奖所得税!
1、如果你中奖实物的价值为300元的话,那么,你应当交纳的税款=300*20%=60元。该税款,由发放奖品的单位代扣代缴,也就是说,由你将税款交于发放奖品的单位,而不必自行赴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2、《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过节实物福利是否计征个税
1、发放的实物福利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或者凭证上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实物福利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公司给员工发放实物福利,如果想避税,就是这些实物如果可以认定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那么就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了.
比如,公司给员工每人发了一箱苹果,一共花费1万元,以下这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分别代表交个人所得税和不交个人所得税,供参考:
1、会计根据员工签字的发放清单和苹果**,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万,贷:银行存款1万,这种情况很明显是发给员工的实物福利,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2、会计根据苹果**和公司组织聚餐通知(实际发放清单可以留存备查不要附上),摘要公司聚餐购买苹果,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万,贷:银行存款1万,这种情况就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交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根据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根据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公司过节发现金福利,应当设置”管理费用”等借方科目以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公司过节发实物福利,应当设置”管理费用”等借方科目以及”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核算.
员工获得实物奖励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当员工的工作绩效达到了一定标准时,很多企业都会通过发放实物奖励的形式以此作为激励。像类似的情况,很多财会人员不清楚如何给员工代扣个税,下面深空网就跟大家讲一讲。
问:保险公司为了激励营销员(**制非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展业,规定营销员达到一定业绩情况下,给予营销员实物奖励。请问奖励给营销员实物,是否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何代扣?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用实物奖励给营销人员,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国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贵公司对营销人员的实物奖励,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营销人员的实物奖励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该项支出取得**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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