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到底啥意思(哪些属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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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什么是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1、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失业救济金、各种福利支出、农产品维持价格。

2、相机抉择财政具体包括汲水政策和补偿政策。汲水政策是指在经济萧条时期进行公共投资,以增加社会有效需求,使经济恢复活力的政策。补偿政策是指**有意识地从当时经济状态的反方向上调节经济变动的财政政策,以实现稳定经济波动的目的。

3、相机抉择是指**实现宏观调整目标,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市场情况和特点,机动灵活地采取某种宏观调控措施,进行需求管理,保证经济在合理范围内运行的一种方式。

4、相机抉择分为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是指**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状况,机动的决定和选择不同类型的反经济周期的财政政策工具,干预经济运行,实现财政目标。相机抉择货币政策又称权衡性货币政策,是指货币当局或**银行依据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为达成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权衡性措施。

5、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无需经常通过**经济政策的变动而有助于减轻就业水平、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等经济因素的波动,使其自动趋于稳定的减震器。自动稳定器有多种,公共部门中的稳定器最主要的是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此外还有失业救济金、各种社会福利支出、农产品价格维持制度等等;个人部门中最主要的稳定器是边际储蓄倾向。在经济分析中,多注重于公共部门稳定器的作用。一般地,当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水平时,个人收入下降,公司利润减少,失业人数增加,农产品价格下跌。这种情况下,个人与公司所得税的征收额会自动下降,失业救济金会自动增加,**收购农产品以维持农产品价格。

考题 简答税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税制的构成要素,是指税制应当具备的必要因素和内容。税制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减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制三个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又称征税主体,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代表国家直接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其他机关。因税种的不同,可能有不同的征税人。我国的单项税法中都有有关征税主体的规定。如增值税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管税的征税主体为海关。

2.纳税人,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纳税人因税种的不同而不同,每个税种都应明确规定各自的纳税义务人。

与纳税人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一个税收概念是“负税人”。

负税人是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或负担税款的经济主体;而纳税人只是负担税款的法律主体。在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无法转嫁时,纳税人同时又是负税人。税法一般只规定纳税人,而不规定负税人。

纳税人一般是应纳税款的缴纳者,但在某些特殊场合,纳税人并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是由代扣代缴人代为缴纳。

扣缴义务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规定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额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管,简化征收手续。

3.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征税所指向的客体,表明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征税对象可以是商品、货物、所得、财产,也可以是资源、行为等。每一种税都有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实质上规定了不同税种的征税领域,凡属于征税对象范围的,就应征税;不属于征税对象范围的,就不征税。所以,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其他税的主要标志。一般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如一般企业腾讯众创空间)、个人所得税…

(1)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设计税目的方法,可以是一种商品就是一个税目,也可以是一大类的商品是一个税目。

(2)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国外通常在狭义上将其称为“税基”。是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计税依据解决税款如何计量;有些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相同的,一致的,有些又不一致。

计税依据分为两类:一类是计税金额,是从价税的计税依据,另一类为计税数量,是从量税的计税依据。

(3)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

4.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和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轻重,因此,每一种税的适用税率都必须在税法中事先明确规定。

税法问题 (麻烦各位,下面是简答题,我不太会)

税收要素是指构成税收范畴的基本因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税收要素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表现。

有具体和抽象两种含义。前者通称税收制度要素,后者指税收分配关系要素。

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客体、税基、税率等项。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及个人,表明国家直接向谁征税或谁直接向国家纳税,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见课税主体)。课税客体是国家征税的目的物,表明国家对什么事物征税,包括人身、事实、物件三类,物件又分为资源、商品、所得、财产。税基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前者如土地的亩数、房屋的间数,后者如营业额、所得额等。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按与税基的关系分,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不以税基变化为转移;累进税率随税基增加而提高;定额税率是以定额形式表示的单位实物量的税率。这些基本要素连同其他非基本要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具体的税种,各类税种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由税法规定。

包括税源、负税人税收负担率及行使课税权的国家。其中,税源是税收的来源。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主体,税收负担率是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收入的比率。除这些要素外,国家作为行使课税权的主体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国家与经济单位及个人之间在税收分配中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税法规定为转移

社会保障(保险)税是强制征集社会保障基金最为普遍和有效的方式,这种方式只所以会被广泛采用,是因为:一方面现代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越来越表现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依赖性,并且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深化,其费用支付的延续性与增长的需要,要求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与税收的征收方式相似,带有明显的税收化倾向,而这种税收化的倾向,能够保证社保基金筹资的顺利进行与征收的固定化。对我国来说,这种方式筹集基金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充足的来源。

3、简述我国现行税制建立的原则。

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如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等世界性税种的内容,只存在着大同小异的具体规定。此外,税制建立以后,还应建立科学合理,并具有国际化标准的征管制度。主要包括:(1)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纳税人能够根据税法规定自觉、切实地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事项自行计算、自行申报和自行缴纳;(2)税务机关进行严格的纳税监督和稽查,并有权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对纳税人实施征收管理;(3)征收管理手段体现现代化和科学化,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4)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产生异议时,有权要求复议及至诉诸法律,**有责任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权利;(5)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加强国际税务联系和合作,防止国际避税行为,保护税务信息的相互提供。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税收制度应更多地考虑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接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借鉴和运用国际上的税收经验和通行做法,显得尤为必要。对照税收国际化、“标准化”的原则和要求,比较和分析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税制结构功能缺位,各个税类、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间的关系难以协调,税制结构整体合力不够。具体表现为:(1)各税类、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存在着税种重复与缺位的问题。世界上多数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主要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所得税主要体现经济调控的功能,社会保障主要体现稳定社会的功能。我国税制的现状是:增值税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不能达到对固定资产的充分抵扣;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导致税收的稳定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在所得税上,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税种设置重复。(2)现行税率结构与国际相比差异过大,企业税负过高。1994年税制改革,税率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税率结构趋于简化,名义税率有所降低,但与国际上同税种的税率结构相比,我国的实际税率仍然较高。在流转税方面,我国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3%,表面看,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20%和5%左右的税率差距不大,但在我国实施“生产型”增值型的现实约束下,外购固定资产扣除不同于西方国家“消费型”增值税,其所体现的实际税率水平高于西方国家。在所得税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左右,乍看起来,与我国33%的税率相差无几。但实际上,在面临的市场环境、资本结构及融资渠道与西方国家有根本区别的现实环境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西方国家企业,由此我国企业税后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明显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税收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国际规则和外国税制存有冲突。加入WTO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朝着税收国际化目标所迈出的实质性一步,其基本前提是我国的有关制度必须符合WTO有关协定的要求。乌拉圭回合最后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定)对传统的国际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的投资法。该协议首次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际贸易规范引入到国际投资领域,把“国民待遇”运用到投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投资约束规则的TRIMS的核心之一就是取消一切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投资措施,保证外来投资与本国投资的平等竞争。我国目前的对外商企业所实施的种种优惠政策,与该协议不相符合,这也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正常经济运行产生了消极影响。

第三,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形成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按照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区域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15%、4%和10%的低税率。再根据数额的大小、贷款利息率的高低、时间长短、行业的不同、利润汇出与再投资的差别,提供技术设备的先进与否等诸方面,从税收减免期限、税率的比例、退税、所得额或销售的计算、加速折旧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内资企业除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外,均按33%的税率征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待遇优于内资企业,形成所谓“超国民待遇”,妨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第四,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存在矛盾,造成了新的经济结构失衡。自80年代以来,我国税法逐步形成了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分别实行不同的倾斜政策的格局。这种分地区、分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重点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地区间的分平竞争以及地区经济结构的相互协调和发展。此外,对各经济特区不分行业,不分生产或非生产性企业都实行“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及科技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导外资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和高科技生产企业倾斜,造成各经济特区的低水平重复投资,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所谓普遍征收,就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纳入的资源税征收范围的一切资源征收资源税。

所谓级差调节,就是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条件差异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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