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合理吗(企业所得税税率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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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介坑了个人所得税

1、这个很好确定,税局通知缴税的文书上就有具体的金额。估计税局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确定卖家虚假申报,按偷税进行的追缴税款。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追征的滞纳金。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本案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给予行政处罚。即本案的损失就是共计24万余元的税款和滞纳金。

2、这个问题,我认为本案可能有三个责任主体:

3、根据合同约定,这个房屋买卖是包税交易,即卖家只收取谈好的房价,税费一概由买家负责缴纳。现在税费没缴齐,又要被追征滞纳金。可能是买家没完全履行代为缴税的义务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买家履行包税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买家需要继续履行包税责任和赔偿卖家损失。

4、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中介提供包括报税在内的房屋买卖整流程服务,签订的《房屋买卖服务合同》中对报税服务有明确的定价或含在中介服务的整体服务中。即,中介工作人员**申报本案税款是履行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为此,卖方可向该房屋中介追偿上述损失。

5、正是税局工作人员与中介人员相互勾结,为个人私利,侵吞了本应以卖方名义缴纳给国家的税款。我认为,这可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税局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可以主张因税局原因,过了三年的追征期,本案既不缴税,也不加征滞纳金。

6、大家知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本案中,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挽损目标,取决于能否找到责任主体需要负责的证据。

7、本案中,买家有可能和中介合谋,也可能也是受害者。若是前者,则法律上可以认定为买家与中介实施了共同侵害卖家的合法权益。但估计得等针对税局工作人员的刑事裁判结果出来后才可获得直接和关键证据。不然,作为普通人的卖家是难找到这类直接证据的。若是后者,那买家是和卖家一样是被中介骗了,建议就别相互折磨了。可以以共同受害人的身份,一起对付中介或税局。

8、本案中,中介可能和税局、买家合谋,也可能是中介人员个人行为。但不管是有意的合谋,还是所谓的办事人员的个人行为,都代表中介公司的法人行为。既然成立公司出来做生意,就要预计到这类的经营和管理风险,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卖家可以中介服务违约为由,**中介要求补税和缴纳滞纳金。证据可能只有现在税局要求补税和滞纳金的文书。如果有当时将款项交给中介办事人员的签收或在转账记录,就最好不过了。可惜的是,我经手的那个案子就没这类的证据。此时,中介就可以说,钱没给我公司,我公司没实施**申报税款服务,是你们自己去申报的,现在的状况与我无关。悲剧啊!关键证据(转款记录)自己没有,我这个律师也没办法了。

9、要想让税局承担这个损失,实现本案挽损目标,重点的法律依据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即如果卖方能证明是税局执法行为违法,本案就可以不缴税款和滞纳金。但哪里可以找到税局违法的证据呢?我看只有待司法机关针对税局工作人员的刑事追究程序完毕,才可能取得。到时候查到判决中提到税局工作人员案涉本房屋交易,就可以证明是税局的责任。可惜的是,裁判可能未列明本房屋交易相关信息,甚至裁判不予公开。我此前经手的一个案例中,税局四名工作人员被判刑,裁判文书以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当事人,也无从确定自己的房屋买卖是否涉该刑案。虽经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未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涉刑案,不能确定税局行为违法,维持了被复议机关的征税决定。

为什么保险公司的个人所得税那么高,是怎么回事

先讲一个经常看到的脑筋急转弯,就是三岁小孩和泰山哪一个跳得高?**是三岁小孩。因为泰山不会跳,而三岁小孩怎么地也能跳个几厘米高。前不久,我在博客中有过一篇文章《股市不骗人,只有人骗人》,其实保险也是这样,具体的保险产品如同泰山不会跳一样,是不会骗人的,骗人的只有保险营销员。

一般买保险的,最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受骗:

保险一般是由保险营销员卖出去的,保险公司会给付一定的佣金给营销员,另外会发生一些其他费用。所以保险如刚刚投保一两年就退保,保险公司会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保险合同我看过一些,没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而保险营销员一般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因,根本不告诉客户如果提前退保,只能得到保费的一部分,越早退保,扣除越多。于是发生客户退保,甚至只能得到保费一半的情况,于是这些客户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其实保险合同肯定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在投保的第N年如退保,要扣除多少费用。营销员不予提示,甚至欺骗客户随时退保,本金无损,或客户未完全理解保险合同,于是造成退保时的反差。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费,保险公司交付保单后的10天内,投保人可以退保,并且得到所有的保险费。遗憾的是,同样是部分保险营销员故意隐瞒这10天犹豫期的规定,客户一般也不仔细看合同条款,于是客户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个案例,有人向某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后,感觉不适合自己,要求退保,营销员说不能退,否则要扣除不少钱。这个人就向主管部门投诉,因为在10天内,当然是可以的。主管机关就要求这个保险公司退保,于是这个营销员打电话给客户,说本来是不行的,但在自己的争取之下可以退保。看看,明明是自己在欺骗客户,却反而说成是自己帮了客户的忙。

在我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期间,约2003年吧,曾看到一个**,说某中西部的农民,在儿子考上大学后,没有学费,于是买了保险后**,希望以这种方式为儿子带来大学学费。其实根据《保险法》规定,买保险后,被保险人在两年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位父亲白**了。象这种情况,自然不能说保险公司骗人,因为**并非属于保险事故。相反,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或因他人的**行为受伤或**亡,保险公司就要赔偿。而如被保险人参予**行为受伤或**亡,保险公司要赔了,岂不是怂勇**?

有些人买了医疗疾病险后,得了病保险公司却不赔,自然非常愤怒。这主要是四种情况:

一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有些人得了病之后再买保险,规定了一个观察期,好象是90天,只有在保险公司成立后90后以后得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才给付保险费。这样的规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则大家都在检查得了病之后再买保险,保险公司的赔付一定非常多,这样不得不大幅提高保费,这对正常的投保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在90天内得病保险不赔,是合理的,不叫骗人;

二是除外责任,目前爱滋病是不治之症,所以商业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这在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中都有明确规定,这样被保险人得了爱滋病保险不赔,也是合理的;

三是如实告知的责任,保险公司不大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情况了如指掌,一般就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回答自己的身份状况,健康不佳的,有可能要按高于正常保险水平标准收保险费,如果已经得病了,保险公司就会拒保。所以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拒赔同样是合理的,也是考虑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四种情况才是真正的骗人。就是我曾看过一些报道,根据保险合同,有些公司的医疗险,必然要按合同规定的办法治疗,而实际上按这些办法治,只能是**路一条。另外比如肾坏了,也不赔,因为根据条款,只有两只肾都坏**才能赔,理由是人有一只肾就可以正常生活。具体记不太清了,总之离谱的情形比较多。

分红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是为了抵御通货膨胀。保险公司把实际利率高于预期利率,实际**亡率低于预期**亡率,以及实际费用低于预期费用的部分的总和,不少于70%分给投保人。这部分红利显然是不固定的,同时**的保险公司绝大部分保费只能存入银行或是买国债,少量可以买股票和基金,这样分红不可能象招商银行的涨幅那样多。而不少营销员骗投保人说分红险象基金一样。分红险还是比较合理的,在90年代中期,当时**通胀厉害,银行利率也高,当时就因为没有分红险,保险公司以明显高于10%的收益率销售的保险,就是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而当时买保险的人,已经没事偷着乐好几年了。但如果利率规定太低,当利率上涨,又对投保人不利,所以分红险是比较合理的。

05年时,我在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办公室隔壁有人就咨询过我一个案例,有营销员对他们公司的几个员工说,买他的保险,保费部分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就相当于打折买保险。这当然是骗人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等发现上当时,早过了10天的犹豫期了,要退保也要损失不少保费。但没办法,当时并没有把这个人的话录音录下来,这个保险营销员**不承认自己说过这样的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个人所得税,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税

1、纳税人因为平时扣除不足或未申请扣除等原因导致多预缴了税款,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税。

2、即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例如某纳税人1月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看,因纳税人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其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3、《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4、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5、参考资料来源:**网——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七种情形明年可申请退税

6、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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