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规定(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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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国务院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门批准减税的。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币缴纳税款。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3000元的3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36000元的3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2、《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众所周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需要交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当然只有那些达到了个税征税起点的工资数额才需要纳税。不过,大家是否知道个人所得税是怎么算的。一、2018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怎么算个人所得税=(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x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小括号里的“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通常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1、起征点:自2018年起,起征点由3500元上调至5000元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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