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超过多少钱要交税(个税缴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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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1、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收入金额来计算的,其公式为(年综合所得-社保扣除-专项附加扣除-60000)*税率来计算的,其中60000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线,也就是年收入60000元以上的部分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居民个人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由扣缴义务人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4、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5、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中华****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怎样计算

1、我感觉你指的是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工资一个月15000元左右,不知道你的专项扣除(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和专项附加扣除每个月是多少?如果不考虑,暂估一下。

3、由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按年征收、按月或者按次预缴、全年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每月采用累计预扣法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

4、累计预扣法指的是: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5、累计预扣法下,第n月预扣税款=(n个月累计收入-5000×n-累计“三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综合所得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前n-1月累计预扣税款

6、所以,你的月收入15000元,如果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况,那么,计算方法如下:

7、第一个月是: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5000=10000元,对应下表,级数为1,预扣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0000×3%-0=300元。

8、第二个月是: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2-5000×2=20000元,对应下表,级数为1,预扣率为3%,应预扣预缴税额为20000×3%-0-300=300元。

9、第三个月以此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仍然是300元。

10、第四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4-5000×4=40000元,对应下表,级数为2,预扣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所以,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0000×10%-2520-(300+300+300)=580元。

1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12-60000=120000元。对应税率表,级数为2,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全年应纳税额为120000×10%-2520=948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有哪些

按以下公式和扣除标准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综合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x税率-速算扣除数=(综合收入-五险-6万元一金-专项附加扣除)

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累计收入-累计五险一金-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缴纳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员工当年在职月数 x 5000(年度为6万元)

(二)经营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x税率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八个项目: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个人养老金扣除。。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释:学前教育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要么选择父母分别扣50%,要么选择父母一方扣100%。

3、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4、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每年限额8万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在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6、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7、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8、个人养老金扣除。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时,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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