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带薪休假个人所得税怎么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企业员工交通补贴会计处理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1、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2、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详解:
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4、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5、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备案。
7、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8、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百度百科
9、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百度百科
交通补贴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1、交通补贴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3、所以,交通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上应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4、但应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如有地方性政策规定交通补贴扣除标准的,具体还需要结合地方的规定来确定。
5、另外,根据相关的规定,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
6、《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7、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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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交通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不需要。交通补贴不需要交个税。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交通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公务用车改革后,各级**政机关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
3、需要强调的是,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务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长途出差;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并且要注意的是,发放的是公务交通补贴,不是用于上下班的交通补助。
4、依据国家**《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芹芦所得税。第二条要求,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中并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个税扣除标准
1、2006年,国家**专门下发《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这个通知明确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此次公车改革明确规定,公车改革补贴并非福利性补贴。补贴应该列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补贴计入其中,对计征能否产生影响,影不影响计征个税税率,怎么征收等一系列问题,将待税务机关出台新文件加以说明。目前,国家**尚无配套的、明确的、完整的、统一的公务交通补贴税收政策规定。
4、部分省市先后出台的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较大。
5、据实扣除类:河南、陕西、山西三省分别通过三个不同文件(豫财税政〔2015〕82号),(陕财税〔2015〕10号)、(晋政办发〔2015〕121号),明确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6、标准扣除类:内蒙古自治区在2016年发文(内财税〔2016〕376号),规定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7、比例扣除类:河北省发布的冀地税〔2009〕46号文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8、限额扣除类: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明确不同级别扣除限额,并规定,超出部分记入个税。标准是:(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9、辽宁省辽地税发〔2009〕76号文明确,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宁夏**自治区宁政函〔2006〕123号文规定,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11、据实扣除是花多少扣多少,提供相关凭证给予扣除;标准扣除**作相对简单,一套标准划线分割,直接税前扣除;比例扣除类似于标准扣住**作简单,但力度上不如标准扣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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