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补充养老保险个税扣除的一些知识点,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单位代扣的补充养老保险按照文件规定交的不用交个人所得税,超过比例部分交个税。可以参见《国家**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一下是文件全文,您可以不用再去查文件:
3、国家**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5、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6、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7、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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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个税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中的其他扣除项中的年金扣除条件
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1、年金的计算应分为两部分,即个人所缴纳部分应并入到其当月收入中,企业缴纳部分则应单独适用税率,通常情况下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部分适用税率不同,且不再减除任何费用,即虽然将企业所缴纳年金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薪金,但因为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时已考虑到其生计扣除费用,在计算企业所缴年金时不再考虑费用扣除问题,且单独适用税率,这样往往企业所缴年金部分可以找到一个比工资更低的税率,年金的计算方法特殊之处也在于此.
2、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能分摊到所属月份,而应将其作为缴费所属月份的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与我们目前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于个人实际取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除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分摊.
3、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对于该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中其他扣除指的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中税法允许的其他扣除指的是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在计算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单位给员工发的补充医疗保险需要交缴个人所得税吗
1、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缴费比例或者办法,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缴纳比例或者方式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其工资、薪金所得,超过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超过标准部分的补充医疗保不能在税前扣除。
6、随着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保险意识的逐步增强,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企业“标配”已经失去了吸引力,员工期待企业能够提供更进一步的医疗和健康保障,并将此作为企业人才竞争力的衡量标准之一。企业为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也成为很多公司的选择,但是公司给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时候,需要注意有关限额标准。
7、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8、因此,企业为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9、**—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10、**—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为员工购买的补充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1、一般纳税人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请问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答:根据《国家**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及《**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属于职工福利范畴,而对于该福利费并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法中可以享受免征的范围。
3、即对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时,根据《**国家****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及《国家**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超过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所得税;且享受此项个税税前扣除优惠,必须获得税优识别码。
5、综上,贵司给员工缴纳的补充保险如果属于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应取得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以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否则,不能享受此特殊的个税扣除优惠政策,而需要并入到员工的工资收入当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补充医疗保险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免税项目。补充医疗保险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一般为一年一次性趸交,应由公司将为职工支付的保费于支付当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好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个税扣除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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