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个人所得税:个人网店收入交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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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税来了!年入700万的网店0申报,罚了43万
年入700万0申报,罚了43万!
电商税不再是倒计时,而是已经扑面而来了!
今天,跨境电商圈再次被一则消息引爆:一家华南城的跨境电商公司因为瞒报年收入而被抓了个现形,被税务局罚了43万!
看来,这个春节有人会过得提心吊胆的了。
原来,这家公司一年的流水为700万,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应该缴纳23万的**、2.4万的企业所得税,以及1.6万的城市维护税;但是,为了逃税,该公司却铤而走险,以0收入向税务局申报。
但是现在是什么环境?电商平台和税务局之间早就实现了大数据的互联互通,商家在平台上的所有交易数据、营收行为等,早就被税务部门一手掌握了。也就是说,商家靠之前那种近似原始的少报漏报收入而逃税的行为,早就无所遁形了。
所以,在认定了该企业存在逃税行为后,除了要求它补交以上偷逃的税款,税务局还按少缴税款处60%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约16万的处罚。
消息传开后,华南城那边的很多商家人人自危!
为什么?华南城那边的跨境电商卖家太多了,而且,很多公司都像这家出事了的公司一样,本身并没有中规中矩的报税。
为什么不好好地报税?有些卖家在群里为自己辩护说:一年700万的流水,到手的利润还不知道有没有43万呢,全部拿来交税了,我们商家还哪有钱赚?
这话说得就有些煽情了:在任何一个行业,一年700万营收的公司,都不可能赚不到什么钱!更何况还是在毛利并不低的跨境电商行业!
如果跨境电商行业都赚不到钱,那么2020年**后,又是谁一掷千金的买走了全国最贵的深圳湾一号那些阳台上带游泳池的豪宅?
所以说到底,这些商家的顾虑在于:如果我们都依法纳税的话,自己赚得就少了。
由此看来,这个被查的电商公司不会是第一家,也不会是最后一家。
还想**?最高可按45%补税!
说到电商税,很多人,包括一些网店店主似乎都有一种错觉:这东西距离我们太遥远了!
这种错觉是怎么产生的?我们将国家对电商的扶持当成了中饱私囊的机会!
说起来,电商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出现的时间并不算长,到今年为止还不到20年。
在国内,成熟的电商平台在2000年左右出现后,很快就和线上支付等一起,聚合了互联网方便、快捷的优势,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
当时,为了鼓励电商这种经济新形态的发展,也是为了支持更多个体户到线上创业,国家对于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征税做了一些宽松的规定。比如说,凡是在纳税额度下限的商家,可以不用交税。
按道理说,自古以来,只要是做生意的,不管赚了多少钱,都是应该纳税的。所以,这个专门针对电商“凡是在纳税的额度下限的商家,可以不用交税”的规定,多少是有些不合理的。
而正是这个规定,却被很多商家当成了偷税逃税的绝佳机会。
所以,有些商家尽管账户上不断有大笔资金往来,而且这些年的确通过做电商赚到了钱,但是在报税时,公司却将报税金额奔着不用纳税的额度下限而去。
也就是说,这些公司通常都会有两本账,一本账是对外的,专门应对税务部门的;一本账是给自己看的,便于总结经验,赚取更多的收入。
所以在深圳有一种说法:深圳最有钱的不是程序猿,而是**——通常,一名**在一家公司的工资就很高,他还有可能同时兼做其他公司的做账事宜,各项收入加在一起,就非常可观了。
做阴阳账之外,电商公司要获取更大的利润,还会疯狂地**,但是这也为今后的电商补税带来了隐患。
在电商行业,**冲量已经是个明规则了。以至于有人说,不会**的商家,在现在的电商语境下,肯定赚不到钱!
但是,**一时爽,被抓到就要人命了。
对于**这种违背商业精神的行为,国家一直是持续打击的——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发现商家存在着严重的**行为,最高可按45%补税!
这意味着,一旦有的商家**被抓住,他们辛苦一年赚到的钱,很可能就会直接给罚没了!
实体经济或将翻身?
年底前跨境电商圈的“第一罚”也标志着:从现在开始,我们正式进入电商税时代。
电商税时代到来后,第一个受到冲击的行业,是电商直播。
目前,一批中小企业,特别是线下中小企业,本来就过得很艰难,但是一直在合法交税;而有些网红主播动不动场入过亿,他们在通过**平台流量享受直播红利的同时,财富快速集中到少数人手里。
然而,这些人到底交了多少税,也引发了大家的热议。
而从这几个月的情况来看,一批头部主播、达人主播相继因为偷税被罚,有些人偷税的数目还十分惊人,“普通人100代都赚不到人家交的税”。这说明,直播电商中,此前的偷税漏税行为很普遍,不对这些人用重刑,难以为行业立规。
我们看到,因为逃税,一些头部主播到现在还没有“重出江湖”的迹象,这也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过去那种一把赚大钱,一边少交税的直播**模式,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当然,电商税的全面普及,也意味着今后做电商的成本较之前必然加大。换一句话说,和线下实体店相比,电商的优势可能没有之前那么大了。
这对线下实体店而言,无疑是一个绝处逢生的机会。
这一点,不仅我们看到了,互联网平台们早就看到了。
所以,主流电商平台都不约而同的推出了线上下单,线下提货的买菜业务,为了就是通过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在体验上****碾压线下实体店。
这样看来,线下实体店要想从电商经济中突围,道阻且长!
作者:电商君
苏州某知名服装电商被稽查!500万收入所得税核定交税6.7万元
案件简介
税务部门对电商行业的稽查力度仍在持续加强。近期,苏州税务稽查部门又曝光了一起天猫某知名服装电商企业的稽查案件,其中针对企业所得税采取了核定征收的做法,我们从处罚文书也能参考一下苏州稽查处理电商案件的模式。
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上,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天猫XX旗舰店上销售服装取得不含税收入23万元未申报,少缴**6900元;
2017年3月后为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12万元未申报,造成少缴**20400元。在企业所得税上,天猫销售收入2016年为95万元,2017年为400万元,也未按规定申报;检查人员认为,这个公司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不全,难以查帐,所以选择用核定征收方式追征企业所得税,确定应税所得率为5%,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还能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最终2016年补税4763元,2017年补税20040元。但值得留意的是,在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针对少交所得税行为进行罚款。而该企业购销业务的印花税,也被查到未申报,也被要求补税和罚款。
税务稽查
案件启示
一、就像税师爷在前几期税案专栏中提过的,电商企业的数据在税务局面前都是透明的,本期这个企业的天猫销售额也是在税务局面前无所遁形。而且,如果按照决定书描述的,企业的收入在**上大部分申报了,在企业所得税上则大部分没申报,税师爷只能感叹这个企业心也太大了,这么明目张胆的行为,税务局只要稍作比对马上就能把疑点筛选出来,这样简直就是在自投稽查罗网。
二、这个案例最能引起税师爷注意的,就是稽查局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采取了核定征收,而且对少交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没有罚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在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不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行业确定一个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现实当中确实有许多企业无法取得成本费用凭证,近年来稽查部门采用核定征收处理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这种情况下,对核定出来的应补税款能处罚吗?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反对处罚的观点认为:行政处罚的前提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核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没办法确定企业偷税金额到底是多少,处罚的话会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支持处罚的观点认为:如果纳税人偷税事实确实存在,就应该依法处罚,不处罚的话,会造成不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反而得了好处,等于纵容了偷税企业,对依规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也不公平。
根据税师爷了解,各地的稽查部门执法口径并不统一,有罚款的,也有不罚款的,像本案中苏州稽查局就选择了不罚。罚与不罚,双方都有道理,本公众号的读者也可多多思考,向税师爷谈谈您的看法。
三、本案中稽查部门还对企业进销货的印花税也进行了补税罚款。印花税也是各位电商老板经常会忽视的一个点。可能有老板会有疑问,电商销售没签纸质合同,也要交印花税吗?这算是一个比较复杂,而且最近会发生较大变化的问题。
根据《**、国家**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按这个文件精神,电商的相关订单都必须缴纳印花税;但是,根据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印花税法》规定:“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已经属于免征印花税的范围。
因此,税师爷总结:在2022年7月1日新印花税法颁布前,电商销售均需缴纳印花税;2022年7月1日后,电商与个人的交易免征印花税,但电商与个人之外的主体,如公司等进行交易,还是必须缴纳印花税的。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苏州税三稽罚[2021]47号
违法事实:
(一)**方面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你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通过天猫“XX旗舰店”销售各类服装取得不含税应税收入230000元(明细详见**补税汇总表)未入账,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造成少缴**6900元。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你公司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通过天猫“XX旗舰店”销售各类服装取得不含税应税收入120000元(明细详见**补税汇总表)未入账,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400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天猫“XX旗舰店”销售服装,取得不含税收入分别为952716.51元、4008195.92元,合计4980329.91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不全,难以查帐的。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追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参照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制造业的应税所得率5%”,核定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7635.83元[(742716.51+210000)×5%],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409.80元[(3868195.92+140000)×5%],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4763.58元[47635.83×50%×20%];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0.98元[200409.80×50%×20%]。
(三)印花税方面:你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违反了《中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印花税(购销合同)50.40元;造成少缴2017年印花税(购销合同)33.60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偷税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273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3650.01元;决定少缴印花税税款8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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