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校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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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教育,50%毛利是否是过度逐利?
图片来源:unsplash
几何投资作为专注投资教育的私募股权机构,一直长期重视教育政策的研究,尤其重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他教育政策走向。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修订,我们看到了教育供给侧的逐渐丰富,但也想站在资本的角度,客观分析并解释一些误解,以更有利于市场对教育投资、民办教育投资形成正确的认识。
问:如何理解 50%的毛利是过度逐利?
答:资本是否过度逐利,其实核心体现在投资回报率,核心指标关注的应该是ROE,并非毛利。我们通过数据分析来看看民办教育举办人,他们办学的投资回报率如何:以投资一个民**为例,预期目标在校生1万人,按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本科建校要求,办学模型是这样的:
先看投入:
土地: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假设每亩30万的教育出让用地价格,即1.5亿元
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假设粗略按生均30平米匡算,1万人即30万平米,参考每平米建设成本2000元,即6亿元
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1万人即5000万
其他:考虑图书、实习实训等额外支出,保守按5000万估算
合计资本投入8.5亿元。
再看回报:
总收入=人数:1万人*(学费+住宿费):1.8万元=1.8亿元
扣减:老师成本:师生比1:30计算,330个老师*12万工资及社保=4000万
扣减:折旧摊销:8.5亿投入按30年摊销,每年2800万
毛利率:62%
扣减:其他职工:假设粗按1:50计算,200个职工*10万工资及社保=2000万
扣减:日常支出:1000万
所得税:免
经营利润=8200万
上述投资回报率=7200万/8.5亿=9.6%。当然,资本投入可以举债经营,但实际总回报率在10%以下的前提下,举债成本很难更低,相对并不经济。由于学校土地房产无法做抵质押,导致民办院校办学资金来源有限,基本来自于举办人股东的个人支出,甚至**借款。
我们认为民办院校的举办人,其实饱含了对教育的热情,越是投入教育,越希望办好教育。如果过度逐利,就不会把资本投入在低于10%的资产对象上,而是选择房地产或是其他。
问:民办院校的举办人办学初期承担了巨大风险,我们看到是只是一面?
答:在民办学校设立之初,民办院校的举办人,承担了巨大的投资风险,学校无法各届同时招生,招生也是逐步上规模,初期几年都是从几百人,逐渐增加到两三千人,再增加到上万人,这个周期需要至少6-8年。在此期间,资本投入是既定的,但是回报却远不是上述按1万人满员测算的结果,过程中一般是亏损的,这是难熬的前6-8年。
民办教育举办人在办学初期承担了巨大的资本压力,靠各方筹集资金逐渐把学校办出规模,中间的辛酸只有自己知道,往往在10年后才逐渐实现上述测算的投资回报水平,而我们还仅用50%的毛利来评判其过度逐利,是缺乏经济常识的。
很多举办人当初打地铺住在学校还没建好的教学楼里,看着一期逐渐建成,再想办法筹集资金新建二期。到学校有了模样,又想如何再投入,如何再改善条件,如何提高办学水平。
还有,民办教育比起公办教育,没有充裕的资金,没有师资编制和储备。靠的就是民办教育举办人的坚持和执着。几何投资投资高校,看好的是民办高校的市场化优势,他们**在市场导向的职业教育,把握市场最前沿的人才需求,同时把教学服务做得更好,这些做不好,就没有生源基础,没有其生存的空间和土壤。几何投资高校,坚定看好民促法下民办院校选择营利**的前途,通过更市场化的办学机制,更差异化的办学**,更集中的资源投入,会办出**最有特色的酒店管理学院、养老护理学院、数字艺术学院。
问:选择营利**,是否意味着高收费?
答:当市场供需不平衡时,供给方在前期产生溢价收费的高盈利空间,这是市场客观规律。我们应该更进一步鼓励供给增加,供给增加带来竞争加剧,从而在合理价格下优质服务胜出,这才是教育应有的发展过程。幼儿园如此,中小学,大学也是如此。
注:本文为投稿,不代表芥末堆立场。
大学校园里做起了慈善拍卖,所得还全捐了
“7号兰花图案大花瓶和9号竹子图案的小口花瓶宋韵十足十分大气,我一定要把这两只瓷器拍下来。”
“我实在喜欢这样的非遗物件,也能为学校思源基金力所能力及地贡献点自己的力量。”
“这一套青花瓷盖碗三才杯不错,上面画着高雅,忠贞的梅花,**风十足,非遗手工拉胚再加上传统柴窑烧制,艺术品价值满满,我要竞拍这套。”
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学院国际会议厅的拍卖活动现场,参与竞拍的师生和校友们开心地讨论着竞拍物件。
为庆祝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办学64周年,该校艺术学院联合原宁波中专广告98班优秀校友许敏健共同举办陶瓷艺术品拍卖会校庆专场。所有陶瓷成品画作由艺术学院**师生绘制完成,瓷器原材料、烧制服务等均由校友许敏健的企业丰和院无偿提供。拍卖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当天线上线下参与人数达400余人次。
拍卖会上,在师生们一次又一次举牌报价竞拍中,在主持人一次次的敲锤定拍中,由校友捐赠、艺术学院**师生参与绘画的22件青翠浓艳、富有水墨意味和观感十足的精美陶瓷被全部拍走,拍卖所得全部捐给学校“思源基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捐赠陶瓷物件的校友许敏健在谈及捐赠初忠时说:“送人玫瑰,手有余香。作为一名毕业多年的学生以这样的方式回馈母校,自己倍感荣幸,希望能在给学弟学妹搭建更多实践锻炼平台的同时,让更多人走进非遗文化了解陶瓷制作的传统工艺,不负作为艺术人的使命和担当。”
参与了竞拍的大二学生林茂泉说:“这个活动很有意义,以直播拍卖的方式将陶瓷手工艺品线上线下展示出来,给我们都带来耳目一新的感觉。拍卖收入都捐给学校思源基金,大家积极**很高。好些同学都表示,第一次这样近距离欣赏手工陶瓷,感受中华陶瓷文化的魅力,大家都被震撼到了。”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副**马苗金表示,“高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学校一直注重学生的德育和知识技能素养的培养,在学生不同学业阶段汇集校友韬略、融合各界力量多方资源为学生搭建“五育并举”的课堂和实践锻炼平台,结合课堂教育和实践锻炼以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落实“五育并举”的教育理念,激发学生的内生动力,多途径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下一步,学校将继续深化推进多方资源的对接和联系,为学生搭建更多“五育并举”优质资源和平台,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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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9万离职后被查出学历造假,公司**返还工资,**判决:员工退还工资30万元
月薪9万的总经理离职后,公司发现他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造假,这工资还能要回来吗?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劳动合同**案件。
陆云生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恒凯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陆云生一方的签名。
陆云生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
2019年9月12日,陆云生提出辞职,9月26日起未有出勤。
陆云生离职后,公司认为陆云生存在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行为,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因此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陆云生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案件历经仲裁、诉讼。
公司的理由如下:
1、陆云生未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以及认证**,在陆云生入职时以及入职后我公司不断要求提供**的情况下,但陆云生始终不予提供。我公司有理由认为依法可以推定陆云生存在隐瞒真实教育经历、虚构教育经历的行为。
2、鉴于后续陆云生不提供学历证明,且工作表现极差,因此我公司对陆云生工作经历进行了深入专项调查,发现其称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供职过的Ajiva Branding LLC Chicago公司不存在,Ajiva Branding LLC Shanghai公司也不存在。此外,给陆云生出具离职证明的公司是纯内资公司,陆云生系该公司持股51%的股东、法人及执行董事。根据查询,该公司的社保缴纳人数为零,且没有专门的办公地址。
3、我公司基于陆云生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而同意录用陆云生,确认其试用期薪酬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薪酬为税后91000元/月,远高于我公司公司其他同级别管理者。因陆云生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且其入职后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其基于无效劳动合同取得的超高工资的一部分,属于欺诈所得,应予酌情退还。
员工理由如下:
1、我在品牌策划创意领域已有10年以上的经历,顺利通过多轮面试,最后经公司总裁亲自面试录用,通过微信工作聊天截屏显示,我完全胜任该职位。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都丢失了,只有复印件。我虽然是持虚**和不实的任职经历获取了工作机会,但在实际工作中,我通过自身的努力,完全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要,完成工作任务,未使公司的利益受损。
2、公司对我进行了面试,其应当认真核查我的个人资料的真实**却未予核查,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3、公司在最初我不能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的**时,其完全可以决定不予录用,也可以在试用期内的任意一个月认为我不具备录用岗位的专业能力将我辞退。因此,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虚假问题主张无效,应当及时作出,而不能在此后随意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理。
综上,尽管我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事实,但我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胜任自身的职位,也得到了公司领导及同事的认可,公司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
一审**认为,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尚未成立,故对于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陆云生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因此,关于公司主张陆云生酌情返还工资款30万元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一审**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认为,公司上诉主张虽然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因陆云生提供虚假学历,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对此,**认为,《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公司认可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故一审**认定劳动合同书并未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故公司上诉主张劳动合同已经成立且无效,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陆云生上诉主张其虽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但其工作能力得到公司领导认可,完全能够胜任工作,且公司共支付陆云生工资114193.5元,陆云生不应返还公司工资卡30万元。对此,**认为,陆云生明确认可其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与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
关于工资款数额,陆云生一审明确认可实际收到公司424608.54元,其二审反言公司仅支付其工资114193.5元,但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鉴于陆云生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故一审**酌情认定陆云生返还公司工资款30万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来源:检察日报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叶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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