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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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退休需要个税申报吗?
申请一般纳税人之后可享受抵税,退税,免税的政策,但不能同时享受享受小规模每季度30万的免税政策
报税的流程:
(月底认证进项)
-
月初先抄税——填写,发送报表——远程清卡
需注意的事项:
-
清卡一定要在报税之后
-
报税之后记得清卡,不然会导致税盘锁**,下月不能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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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般纳税人后每月怎么申报,需要注意些什么?
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按月申报,财务报表按月申报,附加税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其他年报和汇算清缴和小规模申报期一致。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
来源:国家**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09月01日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申请人)依法、合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我局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梳理编写《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供纳税人参考,若后续出台新文件,以最新规定为准。
该指南适用于在**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时,相关主体在贵州省办理报告、纳税申报事宜。
第一章 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含义
本指南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二)股权转让的情形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履行扣缴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办理申报时点
股权转让所得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五)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详细规定可查阅《国家**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章 办理方式
(一)事项报告
1.扣缴义务人事先报告
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信息查询方式:被投资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中可查看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2.被投资企业报告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模块采集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也可携带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报送。
(二)纳税申报
1.办理路径
(1)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
①扣缴义务人与被投资企业为同一税务机关所辖的,可通过本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具体路径: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选择左侧菜单栏【分类所得申报】-选择【财产转让所得】-进入【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界面后点击【添加】办理申报。
或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所得申报。
②扣缴义务人为自然人或与被投资企业不为同一税务机关所辖的,可通过被投资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填列附表《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注意点选“被投资企业申报”。
或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所得申报。
③纳税人拒绝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2)纳税人自行办理申报
①纳税人在无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情形下,可自行携带相关资料前往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所得申报,或通过被投资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填列附表《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注意点选“被投资企业申报”。后期将增加其他路径,届时将及时告知。
②纳税人自行申报时,需准确选择自行申报情形。
2.报送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填报说明
(表样)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实际情况填写。重点注意扣缴申报时,准确区分是被投资企业申报还是扣缴义务人申报,勿混淆。
(2)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3)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额):填写公司章程记载的注册资本。
(4)股权变动时间:填写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按照孰先原则填写: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间 2.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时间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时间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时间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时间 6.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交易时间 7.以股权抵偿债务时间 8.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时间。
(5)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 根据股权变动时间前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填写。 =(6)+(7)+(8)+(9)+(10)+(11)
(6)实收资本: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7)资本公积: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8)盈余公积: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9)未分配利润: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10)其他:按照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外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填写。
(11)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账面净值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的,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12)出让方(纳税人)姓名:根据转让方身份**填写。
(13)出让方身份证号码(纳税识别号):根据转让方身份**填写。
(14)转让合同编号:填写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合同编号。如纳税人转让合同无编号,建议以“企业简称+股权转让时间+两位序号。
(15)股权转让份额: 单位为“股”,仅支持数字填写,份额需大于0。
(16)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权比例(比重,%):转让股权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认缴比例)。注意单位为%,填写数值范围0-100。
(17)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价格: 根据合同约定填列。
(18)股权原值:填写按规定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注意:若转让方存在认缴未缴注册资本,股权原值为转让部分的实缴金额,应关注转让合同中是否约定后续出资义务、转让股权中包含的实缴额度。
(19)相关合理税费:填写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直接相关税费,如印花税。
(20)是否分期/递延纳税:是指本次转让的股权是否享受了《** 国家**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的分期纳税优惠政策,或是否享受了《** 国家**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清册】或【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清册】功能模块,可查看是否备案。
(21)备案编号:填写办理分期或递延纳税备案手续后,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备案编号。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清册】或【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清册】功能模块可查询备案编号。
(22)受让方(扣缴义务人)类型:自然人或者组织 。
(23)受让方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为组织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号。
(24)受让方名称:填写股权受让方的自然人姓名或组织名称。
(25)与股权出让方关系:直系亲属或者非直系亲属 。
上海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表)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自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最后1日的时间。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4)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3.第3行“利润总额”: 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
4.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5.第5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6.第6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
7.第7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其他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不填本行。
8.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下表对应的方式填写。
项目
合伙企业合伙人
其他
查账征收
据实预缴
第8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
第8行=第3行-第4行-第6行
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第8行=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月份数
第8行=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月份数
核定征收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第8行=第1行×第7行×第5行
第8行=第1行×第7行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
第8行=第2行÷(1-第7行)×第7行×第5行
第8行=第2行÷(1-第7行)×第7行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9.第9行“税率”及第10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8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
10.第11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1.第1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2.第13行“已预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13.第14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所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3.第3行“成本费用”:填写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4.第4行“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第5行“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第6行“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7.第7行“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8.第8行“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第9行“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0.第10行“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1.第11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2.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3.第13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14.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15.第3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已计入收入总额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应在税前予以减除的项目金额。
16.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7.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8.第40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19.第41行“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填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如:《国家**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20.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
21.第43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42行
(2)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42行
22.第44行“税率”及第45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43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
23.第46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24.第47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5.第48行“实际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26.第49行“已预缴税额”: 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7.第50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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