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个人所得税2023年新政策
大家好,2019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个人所得税2023年新政策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2019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个人所得税2023年新政策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19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个人所得税2023年新政策和2019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个人所得税2023年新政策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个税年度汇算有新变化
近日,国家**发布《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
**有关负责人表示,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三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便民化和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三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根据《公告》,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可享受的税前扣除”范围扩大。2022年,我国相继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应地,今年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降低个人养育婴幼儿的负担,体现了国家对**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个人养老金在综合所得中据实扣除,则降低了纳税人养老的负担,多元化丰富养老产品,推动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一系列服务举措。
首先,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其次,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至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此外,今年汇算还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记者 曾金华)
来源: 经济日报
重要!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明确(附解读)
丨来源:国家**微信
** **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 **公告2019年第7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 国家**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国家**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国家**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 国家**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对**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 国家**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 国家**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 **
2019年6月13日
解读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税政司 **所得税司
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问:《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 国家**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三问:《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四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 国家**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实际利率的措施等
更多要闻
上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你在看就戳这里吧
月入万元或不需缴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来了!
10月20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6大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明确了。
这些支出都能在税前扣除了,又会给你省一大笔钱!先来看每项标准都能扣多少钱?
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子女教育:每年定额扣除1.2万元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
继续教育:每年定额扣除3600元或4800元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超过1.5万元的部分每年限额6万元据实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资料图:民众在某楼盘展台咨询。中新网 程春雨 摄
首套房贷款利息:每年按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住房租金:最高每月定额扣除1200元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万元(每月12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资料图:退休教师们参加活动。 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赡养老人: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 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资料图:银行工作人员正在清点货币。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那么,按照上述标准,老百姓能省多少钱?
先来看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个例子,已婚人士小李在北京上班,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每月租金4000元,有一子女上幼儿园,同时父母已经60多岁。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根据新政策,小李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2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1000元扣除(跟姐姐分摊扣除额),所以,个税=(10000-5000-2000-1200-1000-1000)×3%=0元。
也就是,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月薪万元,可能每月交税为0了!
工资条。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怎么办理?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方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提供信息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办理;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
别想着弄虚作假!因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
资料图:北京市东城区联合办税服务大厅。 刘文曦 摄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现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实的,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予以纠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再次发现上述问题的,依法对纳税人予以处罚,并根据情形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何时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网)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原创文章,作者:hello,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aicen.cn/202311015761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