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9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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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年度汇算有新变化
近日,国家**发布《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
**有关负责人表示,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三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便民化和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三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根据《公告》,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可享受的税前扣除”范围扩大。2022年,我国相继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应地,今年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降低个人养育婴幼儿的负担,体现了国家对**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个人养老金在综合所得中据实扣除,则降低了纳税人养老的负担,多元化丰富养老产品,推动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一系列服务举措。
首先,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其次,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至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此外,今年汇算还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记者 曾金华)
来源: 经济日报
刚刚!**又变了!5月1日起,这是最新最全税率表
2022年,**变化太大了!今天给大家系统的总结一下,包括2022最新政策、最新最全税率表、抵扣等等,文章比较长,上个目录:
1、**又双叒变了!2022年最新**政策总结全了!
2、2022年起,这是最新最全税率表!
3、2022最新**进项抵扣手册!
1
**又双叒变了!新政出台!
**2022年来八大变化请收好: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予以退还。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3、生产、生活**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交**
根据国家** **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以下税费:
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对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具体缴纳时间如下:
5、小规模纳税人,4月1日起全部免征**!税务局重磅通知!
1).关于免税: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今年4月起至年末免征**(超过500万需转为一般纳税人);业务为5%的还是适用原来月度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的规定;
2).关于开票: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享受免税政策的,开具免税**;有开具专票需求的,今年4月起按3%开具**专用**(1%税率今年3月末截止)。
3).关于申报: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①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那免税了,销售额还受15/45万的限制吗?,详细解答与政策解读请戳链接:《官宣!取消45万限制,4月1日起,不超过500万,免税!》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退税计算
5)、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阅读:重磅!**又变了!税务局刚刚通知!4月1日起执行!
7、****勾选认证平台大更新,新增四大功能!
2
**最新最全税率表
(上下滑动查看)
3
**税率
1
税率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
税率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①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税率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
税率0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税率0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
以下13%税率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①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
② 各种蔬菜罐头。
③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④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⑤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⑥ 中成药。
⑦ 锯材,竹笋罐头。
⑧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⑨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⑩ 各种蛋类的罐头。
?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
? 洗净毛、洗净绒。
? 饲料添加剂。
?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5
**征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和国家**另有规定的。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
(三)3%征收率减1%征收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2、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四)、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五)、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并可以开具**专用**。
二、一般纳税人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3、典当业销售**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并可以开具**专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财税〔2017〕56号)
33、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财税〔2019〕17号)
36、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7、自2022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公告2021年第40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改为减按0.5%征收**,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公告2020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公告2016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当物品;
(2)典当业销售**当物品;
6
2021**进项抵扣手册
除了最常见的**专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1、**专用**
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上注明的**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又有新变化
自2021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专用**:
相比传统的**专用**,机动车**中的**专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
3、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5、通行费**
以下两种通行费**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
指的是征税**,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公告2019年第31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或销售**
(1)农产品收购**
农产品收购**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
农产品销售**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政策而开具的普通**。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务师,财务经理人,税台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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