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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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黎说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2023年第195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概述
1.个人所得税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并不是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所得),而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础和前提。
(二)分税目应纳税所得额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所得的特别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四)专项扣除
1.上述所称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所称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支出;
3.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二、收入的具体形式和确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一)除现金以外的所得
1.所得为实物的
(1)除现金所得外,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所得为有价证券的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所得为其他形式的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四)收入不含**
1.政策规定
(1)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确认个人取得的应税收人,不包括**额。
(2)免征**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额。
(3)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
2.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三、费用减除规定
(一)概述
1.世界各国情况
从世界各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考虑个人在取得各项收入过程中,大多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一般允许纳税人从其收入总额中扣除必要的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其扣除项目、扣除标准及扣除方法也不尽相同。
2.我国的情况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费用扣除按综合所得和分项所得分别确定,根据所得来源不同设计了定额、定率、限额据实和据实扣除四种扣除方法。
(二)具体规定
1.对综合所得因属于个人的主要收入,涉及其生计费用,采用定额和限额据实扣除方法。具体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除四类。
2.对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因涉及有关成本或费用支出,所以采取据实扣除办法。这种扣除主要依据会计核算归集的有关成本、费用或税法规定的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定额扣除方法;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采用定率扣除方法。4.对财产租赁所得,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故同时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扣除方法。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属于非劳动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出,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四、按次纳税规定
(一)概述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都应该按次计算征税。
由于上述有些税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有些税目依据收入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无论从正确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看,还是从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方面看,如何准确划分”次”,都十分重要。
(二)对应税所得的”次”作出了原则**规定
鉴于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应税所得的”次”作出了原则**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此外,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有具体规定。
(三)个人兼有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
1.政策规定
个人兼有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不具有固定**、经常**,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按取得所得的次数计算征税。具体规定如下:
(1)凡属于一次**收入,应以提供该项劳务取得的所有收入为一次。(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务报酬所得列举的27项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
2.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四)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
1.政策规定
考虑到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上述”属于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2.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
(五)关于稿酬的”每次”规定
1.政策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复杂。鉴于此,对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关于稿酬的”每次”,具体规定如下:
(1)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预付或分笔支付稿酬的,均应合并计算为一次征税。
(2)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征税。
(3)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征税。
(4)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以连载结束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征税。
(5)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出版;或先出版,然后在报刊上连载,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6)同一作品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就各处取得的所得按分次所得征税。
2.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政策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一项特许权每次许可使用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该次许可使用或转让取得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个人捐赠业务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公益**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纳税人有公益捐赠的,其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x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扣除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4.《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公益**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执行;
公益**群众团体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国家**关于通过公益**群众团体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执行。
5.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①捐赠货币**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②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③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资产的,按照非货币**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2)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①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②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③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3)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但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4)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追补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5)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6)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以上内容见《**、**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99号。
6.准予个人所得税前全额(100%)扣除
从2000年开始,**、国家**放宽了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陆续出台了一些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部门,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个人所得税前全额(100%)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向)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红十字事业,福利**、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见《**、国家**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国家**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国家**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国家**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2)个人向(通过)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福利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扶贫基金会、**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华文教育基金会、**绿化基金会、**妇女发展基金会、**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生物多样**保护基金会、**儿童少年基金会、**光彩事业基金会,**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见《**、国家**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国家**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国家**关于**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国家**关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国家**关于**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二)其他规定
1.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纳税,即实行”先分、后扣、再税”的办法。
2.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3.各项所得的计算,以**币为单位。所得为**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你们关心的都在这了,内含最新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
按目前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比例税率。
我们最常使用的是: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全年累计所得计算所得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综合所得 – 个税起征点(6万元/年)- 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
专项扣除的标准是:
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
第一项,子女教育:
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
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和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子女,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标准的50%扣除。
第二项,继续教育:
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可以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在公布的范围内;
第三项: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四项,住房贷款利息:
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可以超过240个月;
住房贷款利息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第五项,住房租金:
根据所在地不同,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和800元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项,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这里被赡养的老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七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这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最近都有所提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面的数据已做了更新。
对于全年一次**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额,该规定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说了这么多,举个栗子,方便理解。
假如张先生每月税前收入为3万元,不含年度奖金,则: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为上限,个人扣缴:26,421*8%=2,114元;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数为上限,个人扣缴:28,368*2%=568元;
失业保险基数为实际月收入,个人扣缴:30,000*0.2%=60元;
住房公积金基数为实际月收入,个人缴费比例12%,个人扣缴:30,000元*12%=3,600元;
社保、公积金扣除合计为:6,342元/月,一年合计扣除76,104元;
(实务中,每年的7月会调整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一个自然年度内,社保和公积金个人扣缴部分可以直接查询。)
若张先生全年专项附加扣除为:54,000元;
则张先生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2-60,000-76,104-54,000=169,896元,适用第**20%的税率,扣除个人养老金账户12,000元后,为157,896元,依然适用第**20%的税率,则个人养老金账户可节省的税额为:12,000元*20%=2,400元。
若张先生全年专项附加扣除为:72,000元;
则张先生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2-60,000-76,104-72,000=151,896元,适用于第**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为:151,896*20%-16,920=13,459.2元,扣除个人养老金账户12,0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39,896元,适用于税率降了一级,为10%,那么个人养老金账户可节省的税额为:13,459.2-(139,896*10%-2,520)=1,989.6元。
最后小结一下,国家给予了我们很多的税收优惠,记得好好跟上,及时更新个人所得税信息哦!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节省多少税额,也和我们的应税收入有关。
The End
老黎说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3年第282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为了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时,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认定
1.依照《中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中华****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纳税人的认定
1.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
2.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三)注意事项
1.政策规定
《中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具体来说,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统称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三)确定纳税所得额应注意的事项
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以下规定: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1)政策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2.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
(1)政策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3.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1)政策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4.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1)政策规定
创投企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发展改革委、**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三、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亦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征收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基本征收方式,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一)核定征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率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x 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x 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各行业应税所得率应按以下规定的标准执行。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20%。
饮食服务业7%~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备注: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见《国家**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2)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x 核定征收率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年度经营亏损也不得弥补。
(二)查账征收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2014年第35号印发)的规定确定,此处不赘述。
2.但下列扣除项目依照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3)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4)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
(1)政策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金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准于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虽然可以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
4.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计算公式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各类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统称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但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年终汇算清缴时减除,因此按月(季)预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中不包括专项附加扣除。
7.缴纳方法
(1)实际工作中,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一般采取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的方法征收。
(2)因此,计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需要分别计算按月(季)预缴额和年终汇算清缴额。
(3)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减免税额
(4)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8.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五、征收管理
(一)月度或季度预交和汇算清缴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A 表)》。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B 表)》。
3.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C 表)》。
(二)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事项
1.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进行清算
1.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2.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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