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免征个人所得税,2022年个人所得税免征吗
很多朋友对于2019年免征个人所得税,2022年个人所得税免征吗和2019年免征个人所得税,2022年个人所得税免征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买房减征契税,并非“不缴契税”
本报记者 阚歆旸
7月31日上午,某在建小区业主群里,程女士转发了一条自媒体链接,题为《重磅!国家税务局:卖房可免**,买房可免契税》,并向群内业主提问:买房真的不用缴契税了吗?其实,近期财税部门并未发布买卖住房的税收新政,“不缴契税”的误解究竟从何而来?带着这个疑问,记者进行了跟踪采访。
买卖住房的税收优惠并非新政
截至8月2日15时,程女士在业主群里转发的误读政策的新媒体作品,阅读量已有8.7万次。记者发现,一些自媒体公众号也发布了相关文章,如《突发消息:个人买卖住房,税费减免》《楼市重磅!房产利好!国家税务局:个人买卖房屋全免**、减征契税!》等。
记者点进程女士转发的文章链接,发现此文引用的政策,源自近日国家**整理发布的《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部分,整理了与销售、购买、出租住房有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共19条。“这些税收优惠并非新政,也没有任何一条税收优惠明确买房不用缴契税。”国家**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说。
李平分析,《指引》聚焦“协调”这一主题,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归集。尽管很多政策早已出台,但是一些购房者对其了解不深,把旧政策当成了新政策。很多自媒体发布的文章,内容原文引用《指引》表述,但为了吸引眼球,将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住房“减征契税”的规定,进一步演绎成“可免契税”。一些纳税人看到这些文章后,又将“可免契税”理解为“不缴契税”。
购买住房可享受哪些税费优惠
常年研究税收政策的国家**黄山市税务局干部严颖介绍,个人购买住房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根据《** 国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根据《** 国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29号)等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家庭拥有住房套数、新购住房建筑面积以及所在地区等具体情况,适用相应契税优惠税率。
具体来说,财税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以下称特定地区)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拴拴提示,根据《**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23号)、《国家**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1年第25号),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同时,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实**过程中,可以根据购房人提供的户口本、结(离)婚证等申请材料核实家庭情况,再进一步核实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需要强调的是,特定地区暂不实施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2023年4月,王女士(未婚)在北京市购买一套住房,面积为67平方米,购入不含税价格为438万元,其名下仅此一套,其父母名下有其他住房房产。那么,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王女士购买的这套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适用1%的契税税率,需要缴纳契税438×1%=4.38(万元);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23号公告,可以享受免缴印花税优惠。因此,购买这套住房,王女士共需要缴纳4.38万元税款。
销售住房可享受哪些税费优惠
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23号公告,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印花税。王拴拴介绍,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纳的**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现住房持有时间和所在地区等因素确定。
根据《** 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无论是否为特定地区,均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同地区**处理存在差异:若为特定地区的普通住房销售,免征**;非普通住房销售,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若为特定地区之外的住房销售,不区分是否为普通住房,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附加税费以缴纳的**金额为计税依据,201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个人)减半征收附加税费。
根据《** 国家**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国家**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满5年的,如果能提供原值凭证的,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未提供原值凭证的,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3%),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市税务局确定。
河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二级调研员岳建英提示,个人所得税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在申报时,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注明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例如,某市居民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售一套位于市区的普通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产权证所载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该套房屋均为买卖双方的家庭首套住房,购入含税价格为150万元。假设张先生能够提供有效凭证,证明其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为130万元。该套房屋持有不足2年,应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即张先生需要缴纳**150÷(1+5%)×5%=7.14(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14×7%×50%=0.25(万元),缴纳教育费附加7.14×3%×50%=0.11(万元),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14×2%×50%=0.07(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50÷(1+5%)-130-0.25-0.11-0.07]×20%=2.49(万元)。土地**和印花税均可享受免税优惠。综上,张先生销售住房合计缴纳税费7.14+0.25+0.11+0.07+2.49=10.06(万元)。若张先生不能提供证明住房原值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等,按不含**金额的1%~3%核定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年底前,换购住房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即根据《**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30号)、《国家**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2年第21号),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本文刊发于《**税务报》2023年8月4日B2版。
来源:**税务报
责任编辑:李嘉萱 (010)61930016
免征个人所得税35种情形
1、不属于工资薪金**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家**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 国家**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生育津贴免税
根据《**、国家**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根据《**、国家**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退役金和一次**经济补助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国务院、中华******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退役金,一次**退役金由**财政专项安排;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次**退役金和一次**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 **公告2023年第31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9、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0、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 **公告2021年第43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1、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22、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3、**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4、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同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5、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该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6、解除劳动关系一次**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7、一次**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8、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9、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30、大湾区高端人才免征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23〕34号】
【** **公告2023年第29号】
31、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公告2023年第22号】
32、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1年以上免征,持股1个月至1年的减半征收)。【** ** ****公告2023年第22号】
33、个人投资者转让沪港通、深港通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公告2023年第23号】
34、境外个人投资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公告2023年第26号】
35、个体户200万以下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河南财顺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记账、财务筹划、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咨询、VIP财务服务、法律顾问等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的一体化财税服务,让您的创业更简单!
如果您要咨询(微:vx一五五)有关税务筹划、企业税务(一六二九)难题、对接税收园区政策以及工商注册、**记账(九八一九)等相关财务税务问题,欢迎您加官方微信或是打电话直接咨询。
责任声明:本文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所发布的此篇文章仅用于转发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劳您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关于2019年免征个人所得税,2022年个人所得税免征**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创文章,作者:hello,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aicen.cn/20231101576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