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季度个人所得税,季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怎么申报

4季度个人所得税,季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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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个税怎么改?财长刘昆透露这两点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改革让不少工薪族税负降低,备受关注,而下一步个税改革方向明晰。

近日,《**的**报告辅导读本》公开发行,其中收录了**部长刘昆《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一文。刘昆在文中称,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上述改革方向符合预期,继2019年工薪等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后,未来综合所得范围会继续扩大,部分资本所得等有望逐步纳入综合所得,使得个税制度更为公平。另外,当前7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也将进一步优化,包括扣除标准、分摊方式等设置更为科学合理。

经贸互补

2019年以前**个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即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的税率、扣除标准等不同,这使得不同类别收入个税负担不同,有违公平。

为此,2019年**全面启动新一轮个税改革,其中要点之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质的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并统一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保证了四项收入征收个税的公平**。**也由此踏出了综合税制的第一步,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为了进一步促进个税制度公平**和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十四五”规划明确要**进扩大个税综合征收范围,刘昆此前也撰文指出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他此次相关表述一脉相承。

与国外普遍采用大综合税制相比,**综合所得范围相对较小,目前综合所得也仅限于劳动所得。目前个税中,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为了提高个税公平**,未来大多数收入都应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经营所得是资本与劳动的结合,具有劳动所得的共同特征,所以可以纳入。而且从国际上来看,其他国家普遍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另外财产租赁所得也可以考虑纳入综合所得。

国家**厦门市税务局课题组撰写的《进一步优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的对策建议》(下称《建议》)一文,建议将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陆续并入综合所得,强化税收调节收入职能,促进税制公平。同时,应逐步取消对资本所得过多的税收优惠,鼓励和倡导长期投资,对投资期限3年以上的资本所得,按长期资本利得实行分类征收,适用较低比例税率。

《建议》称,目前而言,经营所得不必并入综合所得。因为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35%,较为适中,同时经营所得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规定,与综合所得的税负相对比较均衡。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认为,扩大综合计税范围是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建议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计税范围,以推进实现税收公平。同时,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税范围后,随着资本所得适用税率的提高,加上税收征管的有效配合,个人所得税收入将增加,从而有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在扩大综合计税范围后,可以考虑适当减少税率级次,以统筹兼顾税收效率。

当然,个税综合所得范围扩大将是一个渐进过程,每一种收入纳入,都需要综合对经济、财政、社会、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统筹考量来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等待完善

2019年个税改革另一大举措,是首次引入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今年国务院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专家认为,总计7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或家庭实际支出负担不同,给予相应的抵税金额,个使得税体制更加公平。

除了新增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外,目前业内十分关注扣除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此前****公开表示,根据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将进行动态调整。

施正文认为,目前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基本于2019年制定,随着近些年物价上涨,相关成本上升,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比如住房租金等。

如何使得当前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设置更为合理,也是目前业内关注的一大热点。

比如前述厦门市税务局《建议》中称,可以考虑参照住房租金地区差别税前扣除标准,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房价高低,设置不同扣除标准,最高扣除标准不超过最低扣除标准的2倍。如可设置1000元、1500元和2000元三个定额扣除标准。目前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全国标准统一为每月1000元。

《建议》还提出,借鉴美国做法,根据被赡养人年龄制定差异化扣除标准,被赡养人80岁以下扣除2000元,80岁及以上扣除3000元。

另外,专项附加扣除方式上也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不必限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每人分摊的额度上限(1000元/月),在限额内让子女自主协商确定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各自的分摊数额,以充分发挥减负效应。

**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个人所得税1136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1%。这一增速远高于税收收入平均增速(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1%)。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房颖 题图来源:笪曦 摄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第一财经 陈益刊

**税务报:个体工商户主要税费政策

11月1日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 盘点:税费优惠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

2022年11月04日 **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曹凯 孙斌

自11月1日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要求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本期B2版和B3版梳理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主要税费政策,并结合实务研究提出实**要点,供读者参考。

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国务院要求,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系列税费优惠,涉及**、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基金、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种,帮助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特别是**肺炎**发生以来,****、国务院持续深入推进减税降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年年加力、步步扩围、层层递进。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表示,税费优惠政策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

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免征**

【涉及文件】

《** **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11号)、《** **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21年第5号)和《国家**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2年第6号)

【主要内容】

1.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

2.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实**要点】

1.个体工商户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并符合相应条件,即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可免征**。其中,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不同销售额,对应的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不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为居民提供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

【涉及文件】

《** 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 **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8号)

【主要内容】

2022年5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实**要点】

厘清收派服务概念。收派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三、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

【涉及文件】

《** 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1号)

【主要内容】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实**要点】

准确掌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具体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

【涉及文件】

《** 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

【实**要点】

1.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

五、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

【涉及文件】

《** 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和《国家**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公告2016年第33号)

【主要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实**要点】

1.适用**即征即退的收入,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所取得的上述收入,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2.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干部等支持就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享受。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留抵退税

【涉及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大**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7号)、《**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9号)、《**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21号)、《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大**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2年第4号)和《国家**关于扩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2年第11号)

【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实**要点】

1.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纳税信用等级为**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涉及文件】

《** 国家**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和《** 国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主要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要点】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

八、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涉及文件】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1年第8号)

【主要内容】

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要点】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个体工商户即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须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下转B3版)

(上接B2版)

盘点:税费优惠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

九、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涉及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国家**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22年第3号)

【主要内容】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实**要点】

1.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涉及文件】

《国家**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1年第30号)、《国家** **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2年第2号)和《国家**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

【主要内容】

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各项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各项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

【实**要点】

1.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17号公告发布前(2022年9月14日)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可以延缓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时缴纳的税费。

十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可扣减

【涉及文件】

《** **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实**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应纳税额。

十二、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可扣减

【涉及文件】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作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9年第1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和《** **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27号)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实**要点】

1.重点群体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

2.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应纳税额。

此外,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基金;对部分特困行业和缴纳费款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阶段**缓征社会保险费。

(作者单位:国家**宁波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干部学院)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具体内容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具体内容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内容,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十大征税项目。

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即为个人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质的所得。

以上便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具体内容的概括,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在取得收入时,要注意区分自己个税收入类型,然后按照个税对应的项目纳税,以避免少纳税或是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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