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佛山(佛山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个人所得税佛山(佛山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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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个人转让二手住宅个税降为1%

日前,《国家**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按照《公告》,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

据了解,在此之前,佛山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佛山市税务局在《公告》解读中表示,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 国家**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告》。

按照《公告》,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公告》从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

家有老人小孩的请留意!3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根据《通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得知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所提高后,家住禅城的曹先生第一时间打开个人所得税APP,详细了解调整后的政策内容,并根据提示填报相关信息。“我家里有老人也有3岁以下的小孩,在这方面需要支出很大一部分的费用。”曹先生说,国家提高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自己要交的个税也会相应减少。

纳税人(右)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了解新政策。

纳税人如何享受新政策?国家**佛山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四级主办黄培凯介绍,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现无感享受政策红利。

文/佛山市**传媒中心记者陈意威

图/佛山市**传媒中心记者朱志荣

佛山税务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个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

国家**佛山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征收率

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适用以下征收率:

序号

行业

征收率(%)

1

制造业

1

其中:加工修理

1.5

2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0.5

3

服务业

1.5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咨询服务

5

(2)美容、美发、**、**、沐浴、沐足、化妆、医疗

2.5

4

娱乐业

2.5

5

建筑业

1.5

6

交通运输业

1.5

7

其他

1

二、计算公式

采用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7日

关于《国家**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8 10:27:54 来源:国家**佛山市税务局

为规范佛山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国家**佛山市税务局制发《国家**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国家**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以下简称“2011年第2号公告”)于2023年8月17日执行到期。为保证政策规定的稳定性及延续性,持续规范佛山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

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纳税人。

(二)明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

1.为保持相关政策稳定性,对自然人纳税人从事制造业、批发零售和贸易业、服务业、娱乐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其他等7类行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延续之前的征收率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行业

征收率(%)

1

制造业

1

其中:加工修理

1.5

2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0.5

3

服务业

1.5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咨询服务

5

(2)美容、美发、**、**、沐浴、沐足、化妆、医疗

2.5

4

娱乐业

2.5

5

建筑业

1.5

6

交通运输业

1.5

7

其他

1

2.自然人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并非“经营所得”,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应按《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等规定执行。2011年第2号公告中关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带征率的规定不再延续执行。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本公告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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