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201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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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个税起征点10月1日实施,那9月工资该交多少税?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孙志成
图片来源:视觉**
8月31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称:“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也就是俗称的“起征点”)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在2018年年内就能够得到落实,这对于广大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上班族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不过,在社会各界针对个税起征点的讨论声音中,每日经济**记者注意到了一个让不少人困惑的话题:对于那些选择延后到下月发放工资的企业和单位来说,在个税起征点调整的交接期,个税起征点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执行?比如说,有不少的企业通常会在10月份发放9月的职工工资、在11月份发放10月的职工工资,那么,在这些企业上班的员工最早能在哪个月享受到个税起征点上调的红利呢?
记者的一位朋友就认为:“我理解,如果说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所得才可以按照5000元的新起征点计算的话,那么这就是意味着10月的工资按新个税起征点算,9月的工资就得按照之前的3500元的旧个税起征点算,和这个月的工资在当月发还是下个月发没有关系。对于那些延后到下月发工资的企业来说,他们要到11月才能享受到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因为那个时候,他们才刚刚拿到10月份的工资。”
不过,也有人持不同的观点。记者的另一位朋友就表示:“我觉得,这里说的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所得,应该不是指“10月及以后月份的工资”,而是指“10月及以后月份发放的工资”。对于那些习惯延后到下月发放工资的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这些企业员工9月份的工资就可以享受5000元的新个税起征点了,根本没必要拖到11月。”
那么,这两种观点到底哪一种才是正确的?记者注意到,对于“10月发放9月工资的企业员工究竟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其实,国家有关部门在近日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
9月7日,**和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记者注意到,从《通知》内容来看,其中只强调“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可按照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计算起征点,并没有规定可享受新起征点的工资到底是应发的10月工资、还是应发的9月工资,判定标准只是“员工什么时候把工资拿到手”。所以说,从文件内容看,上面提到的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实际。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10月发放9月工资”的企业,员工10月拿到手的9月工资,就应该适用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当然,显而易见的是,对于那些选择在9月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其员工9月的工资,还得要执行35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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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之前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中,跨月发放工资应如何计算个税这个问题,就曾经被提起过,而当时,有关主管部门也对此给出了相当明确的回复。
例如,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当时,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举例说明称:“举例来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记者还注意到,根据《通知》内容显示,10月1日之后职工实际获得的工资不仅可以享受5000元/月的新起征点,还可以享受经过调整的新个税税率表。记者根据测算发现,假设一名职工每月在扣除社保费用后的工资是1万元,且全年无其他额外收入,采取新版征收方案,每个月需缴纳个税仅相当于之前的40%左右。
每日经济**
10月1日后,个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怎么算?**发通知了!
据**网站消息,**、**7日下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资料图:山西太原一银行工作人员正在清点货币。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国家**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赶紧对照着算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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