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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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这些税,暂免征收!

**、国家**今天(22日)发布公告,公布一批共六个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至2025年或2027年底。

全方位多层次支持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公告,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允许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纳税人取得符合相关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梁季:这次推出来的六项政策,主要是针对支持资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些政策,对资本市场的支持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对于我们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长期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好的税收政策基础和环境。

此外,专家表示,此次公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绝大多数将延续到2027年底,时间周期长,这将更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助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宏观经济的恢复性增长。

促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专家表示,这次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惠及个人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也是扩大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举措。

具体来看,为支持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梁季:这样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就是个人投资者的收益更高,实际上是鼓励个人投资者积极投资;另外一方面也能促进**股票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能带来内地的股票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互联互通。

不仅如此聚焦投资者,这次公布的政策中,还包括针对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政策。

**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梁季:对期货的保税交割业务是免征增值税的。一方面它促进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另外一方面提升了交割效率,对于丰富和完善保税区的期货市场产生一个很好的促进作用。

政策导向性明显 鼓励长期投资

专家表示,这次公布的一揽子税费优惠政策中,有一项“实施差别化个税政策”值得关注,表明政策导向性明显,鼓励长期投资。

根据公告,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怎么理解呢?简单说,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就是指在境外的上市公司,将部分已经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的保管银行,由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上市,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个人投资者通过持有从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投资时间不同,个税征收标准也不同。

**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梁季:它跟我们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政策是一样的,并且还体现了鼓励长期投资。比如说我们一个月之内取得的股票收益,股息红利所得是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投资一个月到一年之内,它是减半征收的;投资一年以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样对于整体的资本市场的长期投资,规避一些投机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

针对性强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这次公布的6项税收政策中,有一项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大家一定很关注,专家分析,通过调节个税计征方式,有利于支持企业更好留住人才,实现创新发展。

根据公告,对纳税人取得符合相关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延续实施到2027年底。不仅如此,这次公布的政策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二选一”的方式对其个人合伙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压力,从而激发创投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转自:央视财经微信公众号

来源:央视**客户端

三部委: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非原始股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据**网站消息,自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全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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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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