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个人所得税,红利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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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黎说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023年第211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纳税额”。

一、政策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除有特殊规定外,每次收入额就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这二种所得与上述所得不同,属于间接性投资所得或消极所得,不涉及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没有费用支出,也不是人们赖以维持生计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个人所得税法》依照国际惯例,未对这些项目所得规定减除费用,即以每次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需要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0%

2.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得奖、中奖、中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0%

二、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

《国家**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重磅发布!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22日,**官网公布一批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货物期货市场、创投企业合伙人、沪深港通等领域的税收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至2025年或2027年底。

优化、延续创新企业CDR税收减免支持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提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一是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方面,一是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是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三是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延续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减免支持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延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优惠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延续沪港通、深港通、基金互认个税优惠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合:**经济网微信、**网站

来源: 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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