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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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介绍,依据《国家**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作办法>的公告》(国家**公告〔2022〕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即: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怎么**作?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最上方“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点击“去确认”进入功能界面。
进入该功能界面,点击“去确认”。
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界面后,点击“一键带入”。
依据提示“将带入2022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
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可确认”核对信息。
情形1
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的,只需在2022年基础上确认即可。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返回”——“一键确认”。
信息提交成功。
情形2
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的
如:需要修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界面确认界面,点击“修改”后进入修改页面。
修改完成后点击“一键确认”即可提交成功。
情形3
2023年不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删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
如:2023年不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界面确认界面,点击 “删除”——“确定”。
2023年还有其他继续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则再点击“一键确认”完成信息提交。
情形4
2023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
如:2023年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先对已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确认;需要新增的,则点击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进入填报界面,选择“子女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3”,再将相关信息录入即可。
情形5
2023年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直接选择APP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填报界面。
转自:****网
来源: 合肥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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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作办法>的公告》(国家**公告〔2022〕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即: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怎么**作?一起来看↓↓
**作步骤
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最上方“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点击“去确认”进入功能界面。
进入该功能界面,点击“去确认”。
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界面后,点击“一键带入”。
依据提示“将带入2022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
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可确认”核对信息。
情形一
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
只需在2022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核对信息无误后
点击“返回”—“一键确认”
信息即可提交成功
情形二
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
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如:需要修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等
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界面
点击“修改”后进入修改页面
修改完成后
点击“一键确认”
即可提交成功
情形三
2023年不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删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如:2023年不再享受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界面确认界面
点击“删除”—“确定”
2023年还有其他
继续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
则再点击“一键确认”
完成信息提交
情形四
2023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如:2023年新增子女教育
专项附加扣除
先对已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进行确认
需要新增的点击App首页
“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进入填报界面选择“子女教育”
选择扣除年度“2023”
再将相关信息录入即可
情形五
2023年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直接选择App首页的
“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进入填报界面
综合:央视**客户端、“**税务报”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谁是扣缴义务人
随着社会的分工,很多公司在聘用民工以及派遣工的时候,需要代付民工或派遣工的工资,甚至有的地方**要求总包方代付民工工资。
由于工资在公司的账上发放到具体的用工个人,是否发放工资一方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呢?
其实这个问题很早就已经明确了,由于该法规太过古早,加上该法规很多条款都已作废,很多人都没有注意,今天我就把这个法规分享给大家。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这个文件应该有26年了,好的是它的第三条还没有失效,这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作性,对于代付工资的一方,那么只是按照工资薪金的实际承担者提供的信息向其他劳动者支付相关的报酬,代付工资方并不决定每一个具体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能够决定工资待遇的应该是民工的组织者或者是派遣公司。因此发放工资薪酬方不应该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是应该由派遣公司或者民工的组织者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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