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很多朋友对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怎么算)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怎么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也是要缴纳个税的?但是具体怎么算,你知道吗?
案例:小明是设计师,为一家公司做了项目设计,收入金额为2万元。应该交多少个税?
**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所得,超过800元,要去税务局**。**时需要交增值税。(按目前政策是免税)但是个人所得税,需要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具体应该怎么算呢?
等级
所得报酬
税率
应该扣除数
1
不超过2万
20%
0
2
2万–5万
30%
2000
3
超过5万
40%
7000
具体算法:
1.800元以下: 0元
2.800–4000元 (收入-800)*20%
3.4000以上 收入*(1-20%)*税率20%
小明的收入是2万元,那他应该怎么算呢?
应缴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16000没有超过2万,用等级1算。
应扣个税=16000*20%=3200
实际给到小明手上的金额是:20000-3200=16800
另外3200元由给小明报酬的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你懂了吗?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去**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1.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费用扣除标准800元
应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费用扣除标准是收入的20%
应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2.其次:个税 = 应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演示
【例1】假如居民个人张某到广西某大学**授课,一次性取得授课所得3000元,计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
(1)本次收入3000元,属于4000元以下,费用扣除标准800元
应税所得额=3000-800=2200元
(2)个税
= 应税所得额2200*预扣率20%-速算扣除数0=440元
【例2】假设上例的张某一次性取得授课所得8000元,计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
(1)本次收入8000元,属于4000元以上,费用扣除标准20%
应税所得额=8000(1-20%)=6400元
(2)个税
= 应税所得额6400*预扣率20%-速算扣除数0=1280元
【例3】假设上例的张某一次性取得授课所得30 000元,计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
(1)本次收入30 000元,属于4000元以上,费用扣除标准20%
应税所得额=30 000(1-20%)=24000元
(2)个税
= 应税所得额24000*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5200元
【例4】假设上例的张某一次性取得授课所得60 000元,计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
(1)本次收入60 000元,属于4000元以上,费用扣除标准20%
应税所得额=60 000(1-20%)=48000元
(2)个税
= 应税所得额48000*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12 400元
【例5】假设上例的张某一次性取得授课所得100 000元,计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
(1)本次收入100 000元,属于4000元以上,费用扣除标准20%
应税所得额=100 000(1-20%)=80 000元
(2)个税
= 应税所得额80 000*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25 000元
以上仅仅是个人见解及整理,若有更新的规定,新的做法!欢迎讨论!共同进步!共同做好财务!
**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处或多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本文对此问题作出阐述。(政策截止2017年6月20日)
主要政策:
1.中华****个人所得税法
2.国家**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3.国家**关于个人**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关于个人**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政策总结:
1.签订劳同合同有雇佣关系的,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无雇佣关系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2.年收入超12万元、有两个以上工资收入来源的、无扣缴义务人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自行纳税申报。(2011年9月1日起“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3.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4.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都应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并且扣缴税款环节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律师除外(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法规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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