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收入个人所得税,演员演出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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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大家较常接触的收入就是劳务报酬了。今天申税小微整理了关于劳务报酬的常见问答,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哪些收入属于劳务报酬?
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国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学生参加实习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
“一、……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4.居民个人小王为某公司提供了劳务,发放劳务报酬时公司预扣了个税,公司预扣的个税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国家**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2018年61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吗?
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入综合所得,一并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每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6.在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政策依据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62号)
《** 国家**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
《国家**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61号)
老黎说税:影视演职人员取得所得的计税规定
2023年第192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影视演职人员取得所得的计税规定”。
一、政策规定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比照上述第1条的有关原则确定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
2.《国家**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
3.《国家**、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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