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彩礼属于赠与行为吗,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表示需要全面的推进我国的婚俗改革政策,提倡简约适当的婚俗礼仪,家事也要有规矩,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些婚俗的陋习以及天价的彩礼等等问题也是愈演愈烈。针对上述问题,**决定对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进行一个比较统一的整治。

“彩礼”,**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从法律上来看,“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审理的彩礼**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

■案例简述

小Q上海人,青年才俊。但由于一直忙于事业直到35岁还没有娶妻生子。一个偶然的机会与来自四川的小Y相识,小Y是一名舞蹈老师,相貌、身材都很出众,两人算是郎才女貌。一个月后,二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好景不长,小Y性格外向异性朋友很多,经常会一起结伴游玩。时间一长小Q便开始怀疑起自己的女朋友,总会时不时的偷看小Y的手机信息,或者偷偷翻查小Y的手袋。两人为此也多次闹过分手,但最终都重归于好。

慢慢大家也开始谈婚论家,2013年8月两人终于登记结婚。但登记次日,小Y便跟着其公司的老板去**出差两天,回来后声称新装修的家中有味道,于是搬离。小Y还坚持摆酒后才能进行夫妻生活。随后,双方在上海某五星级酒店大摆筵席,宴请宾客26桌,总花费50余万元。

2013年9月,小Q接小Y回家。随后小Y坦白,结婚前一天朋友们为她组织了单身派对,当晚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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