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吗?
可以进行核定征收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文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具体建议再向当地进行核实,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按这个文件进行执行
就提问者本身的问题所言,从农村收购猪肉出售给超市,这种情形可以参考财税2012 75号文,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野生动物保**》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如果符合文件中规定的鲜活肉蛋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本次回答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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