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扣税怎么计算方法(分红后扣税是怎么计算的)
前沿拓展:
分红扣税怎么计算方法
大多数人对于股票分红理解的不是很透彻,极少人能把它分析的很深刻。今天就给大家好好的说下股票分红的知识点,不太熟悉股票分红的朋友,看完这篇就会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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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分红的意思
(1)股票分红是什么?股票多久分而讲套一次红?
股票分红就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上市公司在经营以及投资所得的用次封才盐剂文统是留轻盈利中,给投资者的红利会按照困县当型点才州欢灯振股票份额的相应比例支付。
笼统的说,上市公司会决定在半年报或者年报的时候进行分一次红。不见得就是这个时候,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起着一定的作用,以公司发布的公告为准。
(2)股票怎么分红?怎么领取?什么时候到账?
股份分红有几种形式呢?有两种,送读算井晚养还收深保现金和送股票,好比“每10述派X元”是表示每十股派x元的现金的意思。“每10转X股”的意思就是每10股会送你10股股票。
通常情况下分红都是除权除息日当天就能到账的,不过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主要还是要看上市公司的具体安排,一般半月之内肯定会到账。
一些盘子稍微大一点的股票,分红涉及的金额不是一般的变内顶刚盾想够南导多,结算的时间就比多跟越毫较久了。一般来说,分红送股送现金都会自动进效志验走星批提林何提行,投资者什么都不用职跑的去**作,唯一要做的就是耐心等这混别雨汽可形力汉长待。
(3)怎么知道有哪些分兰乡著思配曾句纪控编纪红的股票?怎么查看自己的股票有没有分红?
倘若是有股票分红,上市公司就会发布公告,你也可以在行情软件中进行查看。但是大多数的行情软件做的这个分红信息都不是很好,由于信息不及时导致许多投资者失去了投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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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分红需要扣税吗?如何规定?
股票分红必须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纳税,股票所得红利扣税额度与持有股票的持续时间长短有直接联系。买入股票的时间不同,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来计算对应的持股的时间。关于详细的交税标准,如下图拿夫扩差门船务田。
二、股票分红对股价的影响?股价为什么会跌?
分红前股价变化:由于扣税差异存在如此的规定,对于那话固些既不打算长持该股票又不想被收税的投资者来四宗圆肥座品选少督讲态说,在还没分红时就会将股票卖了、回笼资金,因此股票分红之前有可能出现股房声草解布频测票下跌的情况。但是还是有某些投资者想拿到分红而买入股票,也会产生股票价格上涨的可能性。
分红后股价变化:按照上面提到的内容,我们知道分红是有两种方式的,送现金和送股票。**降望歌史林依他们都会导致股价正常性的回调,就是会有某种程度的下降。是啥导致的?我们要先认识一下“除权除息”。
“送股票”就会有除权:公司总股本增加是因为送股,在不改变市值的前提下,这样就减少了每股代表的实际价值引起每股价格减少,就演变成了股票中的一种现象:除权。
“送现金”就会有除息:投资者获得了现金红利,公司净资产和每股净资产相应减少,那么每股代表的实际价值减少,因此造成的股价的下降也就是所谓的“除息”。
除权除息对于股东来说影响是中性的,尽管一定会会导致股价下降,不过现实中股数会增加、得到现金分红,于是投资者并未遭到巨大损失。
分红后的除权除息的股价怎么计算呢?有三种情况:
三、股票分红是利好还是利空,可以买吗?
事实上长期来说,分红对股价来说更多的是偏中性的,并不能以此来作为买卖凭据,上市公司有没有分红,并不是评价一家公司好坏的独一依据。
其原因是股票分红的影响持续时间并不长,长期的行情走势还是要参照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基本面出色的公司,大多数都处于上持续上涨趋势,长期趋势不被短期涨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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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中,收受公司股权和分红并不少见,如何认定其**数额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此类案件中涉及多个概念和不同情形,干股与实股、空壳公司、公司增资减资、是否实际转让、是否分红、股权(股份)价值变化等等。在此,本文一一探讨。
1.
基本案情
案例1:
((2020)川018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
Z某任某村村主任、某支部**,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C某等人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提供帮助,收受A公司20%股份,并以Z某女儿Z某甲的名义进行股权登记。
A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币500万元,之后增加注册资本至**币1000万元,股东会决议中载明Z某甲与另外四位股东各认缴出资额为**币200万元,但是Z某及Z某甲并未实际出资。后C某等人在项目中投入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币。
一审**判决Z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判处**三年。
案例2:
((2017)粤011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
甲、乙、丙先后经共谋,在向某经济合作社承租物业地块的过程中,为达到排斥竞争对手、低价承租物业、转租赚取差价的目的,承诺送予该社社长丁、副社长戊“干股”以得到其关照。甲、乙、丙顺利承租该社商铺,并高价转租获利,三人共同商定并由甲经手,多次贿送给丁、戊及其儿子转租获利分红款共计3808104元。
一审判决甲、乙、丙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
裁判要旨
案例1:
Z某在公司注册成立时收受干股,该股份的取得属于原始登记取得,其价值应当以公司注册登记时的注册资本确定其价值,2012年6月A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币1000万元,因此,应当认定Z某收受的A公司20%的股份价值**币200万元。
案例2:
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可以证实甲、乙、丙共同多次向丁、戊等人贿送分红款共计3808104元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
3.
辩点评析与解读
一、收受公司股权可以构成****,无论干股或实股
“财产性利益”是贿赂标的物的基本属性,即收受者能获得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其特征是能以金钱计算价值,或者是行贿者付出相应的财物所取得[1]。最容易区分和定罪的贿赂形式就是货币、房产**等不动产及其他动产财物,甚至包括他人免费提供的电能、煤气、暖气,以上财物形式一般能认定为贿赂。
一般来说,公司股权无论是干股或实股,只要能够以金钱计算价值,具有财产性利益,就可以成为贿赂的标的物,最高****、最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
两高《意见》规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罪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但其中第二条关于收受干股的问题同样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从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可能构成****。之所以作此规定,有以下原因:
第一,股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因为股权是金钱、财物以外,需要支付投资款作为对价获取的利益。
第二,股权具备成为贿赂的法律特征。刑法意义上的贿赂,具有法定性、财产性、与职务的对价性以及实现可能性,也就是说,贿赂是指基于行**的意思而交付和收受的能用货币尺度计算价值且真实存在的财物。
第三,贿赂形式和种类层出不穷,法律法规会根据社会发展、法律适用情况、惩治**的目的等因素不断调整、修正对贿赂**的规定,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案件事实、审判需求等因素对法律法规作出适当的扩张解释与适用。
因此,被告人因收受干股被判决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具有法律依据和基础。
来源:网络
二、收受股权的**数额认定
本文两案例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人所收受干股的价值认定**数额。那么当收受股权可能被认定为****时,如何认定**的数额?
根据股权转让情况等对**数额的认定可以作出以下区分:[2]
(一)收受干股与合作投资型**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意味着只有**人未出资而获得股份才可能构成****。**人未出资的情况包括两种:
其一,**人没有任何实际出资投资即取得请托人奉上的股份;
其二,**人少出资、多占股,支付股本金明显低于股份价值。
股份代表拥有公司资产的份额以及公司利润的分配依据,因此,收受干股的**数额可以根据**人收受股份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一,**人在企业登记时接受请托人送的干股而未出资,**数额以股本金的价值认定;
第二,**人在企业登记成立后收受行贿人“转让”的干股而未出资,**数额以“转让”时该股份所占比例乘以公司净资产得出的价值计算。
****中,还存在与收受干股类似的行为,即合作投资型**。合作投资型**在现实中较为复杂,其是以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得股份,进而获得分红的利益输送方式。此时**数额的计算涉及两方面,一是无偿获得的股权本身,二是分红。既然合作投资型**没有实际出资,所以其获得的股份认定为**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分红却未必。从最高**的审判参考案例来看,合作投资型**,
仅有投资之名但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受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仅认定行贿人给的“出资额”为**数额。
(二)收受实际转让和未实际转让的股份
1.收受实际转让的股份但没有分红
收受转让登记的干股是指,**人收受的干股已经过行政部门转让登记,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或者已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等证明股份发生实际转让的书面文件等。
一般而言,行为人没有实际出资,在他人企业注册成立时收受请托人送的“干股”,成为企业名义上的“股东”,此时行为人的股本金是由请托人直接缴纳或交由行为人缴纳,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若注册登记的股本金与股本金的价值一致,则**数额按照股本金及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
2.收受实际转让的股份并分红
股份实际发生转让,如在行政机关登记注册,或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更改公司对外经营管理信息等,同时行为人获得分红的,其**数额仍然按照转让时股份的价值计算,至于所获分红是否会计入**数额呢?
有观点认为,若**人于**后又实际分得红利时,红利数额应一并计入**数额。[3]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够全面。两高《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曾规定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的公司、企业谋取利益的,收受该公司、企业送的“干股”及股份分红的,应当认定为**。[4]以往甚至有实务案例将干股**中的“红利”认定为**数额。
但是,现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关于收受干股的问题,“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孳息处理”。也就是说,收受股份和收受红利分别而论,分别认定为**和**孳息,分红按照孳息处理的话就不应当计入**数额。正如有观点指出,收受干股的实质与**或银行存单一样,股票和存款本身已经被认定是**数额,将来的分红和利息都是依附于股票和存款而存在的,因此不论股票在将来升值或分红,存款在将来获得利息,都不是**数额。[5]
对此我们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法条,有些分红是不宜认定为孳息的。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分红一概认定为孳息,可能会放纵**。例如以赠送相对低价格股权的名义,其目的就是为了将来输送巨额“分红款”,那这样的“分红款”实质上就是行贿款,此时的分红款不宜认定为“孳息”,而是直接计入贿赂数额。因此,分红款的性质应当依据行为人的主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来源:网络
3.收受未实际转让的股份
《意见》规定,“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此时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行贿人和**人口头约定赠送干股,但是没有在行政机关变更股权登记,没有对外公开变更股权持有者,**人也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会基于法律规定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总而言之,在股份未实际转让的情况下,**人与正常股东不同,其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或约束,仅仅依据“权钱交易”的约定收取红利,不享有作为股东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因此,一般以**人实际收到的“红利”作为**数额。
第二种,行**双方确实想实施转让股份的行为,具备转让股份的真实意图,但出于担心行为败露、隐蔽**或其他缺乏转让的条件和手续等原因,未能实际转让,但其本质与第一种情况相同,一般是以按照股份分红的名义交付贿赂款,同样以**人实际收受的“红利”计算**数额。
(三)收受“空壳公司”的股份
关于A公司注册成立时出资并未到位,只是一个“空壳公司”,Z某收受的20%股份没有对应的价值的情况下,Z某能否被认定为无罪?
“空壳公司”是指未实缴出资或者实缴之后又抽逃出资,使得公司没有剩余净资产的公司。“空壳公司”的股份实际上没有实际出资为依托,该股份难以认定相应的市场价值。此时应当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即行送“空壳公司”的股份是否构成行贿**?如果构成,**数额如何计算?
有观点认为,《意见》对收受请托人提供干股的规定不适用于空壳公司,在出资未实缴且公司无资产的情况下,所谓的股权只是给付**人高额“红利”的借口,应直接将所分红利计入**数额,对于未分得红利的,由于股权没有对应的价值,即该股权在市场中分毫不值,则收受该股权并未获得财产性利益,不构成**。[6]这样的观点有待商榷。
我们认为,收受“空壳公司”的股份应当分情况处理:
第一,当行为人不知道收受的是“空壳公司”的股份时,因为行为具有**的故意和行为,但该股份没有对应的资产和价值,此时按照**未遂处理;
第二,当行为人收受“空壳公司”股份后,不论其是否事前知道该公司是“空壳公司”,只要在日后实际分得红利,即构成**既遂,所得红利为**数额;
第三,“空壳公司”在运行一段时间后,经营情况正常,公司获得盈利,积累了一定的资产,此时,行为人**的数额按照该股份相对应的实际资产计算;
第四,行为人收受干股时,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没有真实资产,但在后来补足资本的,**数额可以以补足资本时的相应股权比例计算。
案例1**的判决属于第四种情况,在A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实际出资1000万时,认定Z某的**数额为其中20%。该案发生在2012年,根据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采用“实缴制”,修订的《公司法》在2014年开始实施之后采用“认缴制”,也就是说,在认缴制下的干股型**中,**人可能和行贿人约定一个不现实的认缴时间,那么**人的罪与非罪、**数额如何认定?
我们认为,认缴资本制下的干股贿赂,应当更加关注股份的实际财产效益而非注册登记的形式记载。干股贿赂必须以财产性利益为内容,即有没有证据证实该股份所体现的财产权益能够与任何现实资金或者财产性利益相对应?若**是否定的话,该股份无法成为贿赂的标的物,更谈不上构成贿赂**。
案例2中三被告人给予他人“干股”,收受“干股”的人以“分红款”名义实际获得380余万,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是否实际转让股份。因此,本案可以按照股份未实际转让而取得红利的情况处理,以实际获得的“红利”作为**数额。
(四)所收受的股权价值发生变动情况下如何认定**数额?
实务中会出现**人收受股权的价值发生变动的情况,例如,**人收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后来发展成为上市公司,或者**人收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时,该公司已是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价值体现为该股份在股市中的交换价值。此时,**数额分以下情况认定:
**人收受股份时该公司已上市的,按照收受股份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或收盘价认定;
**人收受股份时没有上市,而后股票上市的,**数额按照收受股份时的股票价格认定,上市后的交易价格与收受时股票价格的差额,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7]
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能在产权市场交易,不存在市场价值,收受有限公司干股的股份价值应当以转让行为时干股所占股份的比例乘以公司注册资本后得出的价格计入**数额。[8]也有观点认为,可以按照实缴资本的比例认定,如果与公司经营、分红情况相比较而言,实缴资本明显偏低,则有必要专门评估进行认定。
但是在实际中,有限公司的实际价值往往与实缴资本或认缴资本相差悬殊,认缴资产庞大的公司可能几乎毫无实际资产,而实际资产庞大的公司却有可能是较小的登记认缴资本。两高《意见》强调的是,**数额按“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计算。那么“转让行为时”就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举例来说,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请托人送给**人50%的干股,但行送干股时,公司经营异常,净资产总额只余80万元,则**数额应为40万元,而非50万元;若公司经营获得盈利,行送干股时股份已大幅升值,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则**数额应为500万元。
案例1中Z某所收受股权的价值在案件发展过程中也发生变动,但与以上情况不同。2012年4月,A公司注册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行贿人为Z某以其女儿的名义登记占有20%股份。2012年6月,A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币1000万元,Z某以其女儿名义所占股份仍为20%。按照《意见》规定,该股份属于原始登记取得,**数额应为100万元。但是A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后,实际缴足1000万元,**人仍然占有20%的干股,此时**数额应为实缴出资的20%,即200万元,与本案**认定的数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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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受公司股权不一定构成**的情形
根据以上对收受股权的分析,可以看出并非所有收受股权的行为都构成****。
第一,收受股份时支付了相对应甚至足额的对价,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等资产,甚至可以是劳务。此时即使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了帮助,只要没有另外收受财物,就不构成****。
第二,以借款形式让他人缴纳投资款的,若在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就有可能不构成****。
第三,收受干股但未实际转让登记的,在收取“分红”前足额缴纳相应出资或者尚未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的,也有可能不构成****。
第四,收受干股并实际转让登记的,转让时该股份的价值未达到定罪标准时,不构成****。
第五,收受公司原始登记股份,该股份的价值未达到定罪标准时,不构成****。
第六,收受“空壳公司”的股份,在该公司股权不具有相对应财产价值亦未收取“分红”的,有可能不构成****。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上行为都有可能不构成****,但现实之复杂,不构成**的情况远不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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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参见张绍谦,郑列.“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J].法学,2009(3).
2.参见孙国祥.贿赂**的学说与案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33-539.
3.林春艳.**案中“出资证明书”数额认定[N].检察日报,2007-02-25.
4.刘志远.新型****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M].北京:**方正出版社,2007:52.
5.刘志远.新型****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M].北京:**方正出版社,2007:51-52.
6.谢杰.“干股**案件”**数额的认定[N].检察日报,2007-09-11.
7.参见孙国祥.贿赂**的学说与案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39.
8.陈国庆.新型****的认定与处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2.张铭训.新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J].**刑事法杂志,2007(06).
END
拓展知识:
分红扣税怎么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分红缴税计算方法: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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