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所得来源地)
前沿拓展: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始青继由政缺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圆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和境川待犯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破础绝量。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配汉呀棉扩认左某丰商为所得来源地。
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均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书约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9月30日下午,**、国家**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显示,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要求,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另外,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国家**同日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2年第21号),公告有关征管事项,并进行了解读。
一、纳税人什么时间内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例1:纳税人小周2022年12月出售了一套住房,2023年7月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一套住房,由于小周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故符合政策规定的时间条件。
二、纳税人退税金额是怎么计算的?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按照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例2:2022年12月,小杨出售了一套住房,转让金额为24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3年5月,其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新购住房金额为300万元。假定小杨同时满足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条件,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小杨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若小杨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则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2.5万元(150÷240×4万元)。(假设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三、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的,纳税人应如何计算自己的退税金额?
对于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同持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例3:小李和小马共同持有一套住房,各占房屋产权的50%。2023年1月,两人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住房,各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同年5月,小李在同一城市以150万元的价格重新购买一套住房,小李申请退税时,其现住房转让金额为100万元(200×50%=100),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其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万元。
同年7月,小马和他人在同一城市以200万元的价格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小马占房屋产权的40%。小马申请退税时,其现住房转让金额为100万元(200×50%=100),新购住房金额为80万元(200×40%=80),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100×2=1.6万元。(假设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如何确定出售住房和重新购买住房的时间?
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预填上述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以与缴税时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标注的时间进行核对。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可以依据房屋交易合同据实填写。
五、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哪里提起退税申请?
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部门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缴纳现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仍应到该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交易大厅提起退税申请,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按照规定办理。
六、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现住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报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为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税务部门提供了哪些服务?
为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税务部门推出一系列服务举措。一是简化资料报送,提供预填服务。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资料,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纳税人办理退税申请需携带的资料,主要用于纳税人核对申请表信息,税务部门只留存新购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二是根据系统预填、纳税人填报并确认的相关信息,自动计算应退税款。三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提醒并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申请退税、享受税收政策。
八、纳税人享受了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后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的,已经获得的退税应当如何处理?
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纳税人逾期缴回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将通过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共享信息,加强退税审核和撤销合同后缴回税款的管理。
九、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还应当注意什么?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旨在鼓励居民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如实申请,认真填写并核对申请表,对填报内容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 国家**网站 、新华社
来源:济南经济广播fm90.9
拓展知识: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四、境内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处理
对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前面进行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此外,就其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确定、境内居住天数和工作期间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董事费的处理、税收优惠和纳税管理等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还需要予以进一步探讨,以确定其税负。
(一)确定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
根据《国家**关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一条之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法规,属于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区分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标准,不是按照支付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而是按照个人的工作地点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而确定的。
(二)在**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
根据《国家**关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一条之规定:“对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三)入、离境当日计算在**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根据《国家**关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之规定:“关于个人实际在**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通知中所说在**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不在**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再根据《国家**关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二条之规定:“对在**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关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四)应纳税额计算
1、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纳税义务
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国税发[2004]97号、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件,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涉外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表二):
无住所的涉外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表二)
注1:上述公中,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天数/当月天数;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注2:凡是该**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用的个人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2.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纳税义务
董事职务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职务还是有区别的,董事不属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范畴,尽管实际中存在董事兼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情形。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国税函发[1995]125号、国税发[2004]97号和《国家**关于在**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等文件,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取得的报酬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表三):
无住所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取得的报酬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表三)
注1:**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致。
注2:仅担任境内董事不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其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不列入工资薪金的范畴【参见《国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之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境外支付薪酬需按照(表二)执行;仅担任境内高层管理职务,且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其境内外薪酬亦可按照(表二)执行。
注3:根据《国家**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之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境内无住所个人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取得工资薪金的同时兼任董事而取得的董事费视为工资薪金,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参见表三。
(五)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员工奖金的计税办法
对于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收入纳税问题,可以参考本人之前所写的《年终奖的税收筹划》一文,在此就不再赘述。但是,关于其他奖金等,还有一些细化的规定需要了解。
根据《国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之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条不难理解。然而,国税发[2005]9号文的第六条规定:“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即对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取得的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还需注意,《国家**关于在**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45号)规定:“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例:某国保罗先生担任境外公司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境外公司在华机构职务,2017年上半年取得半年度奖金**币200000元,可是保罗先生在2017年上半年有2个月全月未在华履职,则就保罗先生2017年上半年奖金的应纳税额=200000×(6-2)/6×45%-13505=46495(元)。
(六)其他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财税字[1997]144号、国税函[2001]336号、财税[2004]29号、国税函[2004]808号文件规定,对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4、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征税管理
境内无住所人员取得的各类所得,均有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纳税申报。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还规定了事先预定纳税安排制度(90天/183天)。纳税地点一般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国税发[2004]80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外籍纳税人临时来华在我国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统一按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时所在实际工作地为申报纳税地,即: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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