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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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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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网南宁10月10日讯(通讯员顾闻 徐扬)对于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有哪些计税规定?本期专栏起,跟随韦税官一起来了解。
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广西允许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扣除率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则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是,个人投资者借款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借款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为界定标准。
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在**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出售、以股权抵偿债务,或者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易的股权转让行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各类中介、**从业人员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非雇员个人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其中,保险**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上述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促销员
促销员(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销售服务,取得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除工资收入外,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销售费用结余归销售人员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影视、体育明星
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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