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时间)
前沿拓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是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
当今社会
住房成为了很多人的刚需
也成了生活中最大的消费之一
公积金贷款买房成了很多人的选择
那么,关于公积金方面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今天
《阳光热线》将为您解答!
个人缴存公积金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办理?
凡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较稳定收入来源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主缴存人员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人员以按月自主缴存的方式进行汇缴,不可补缴。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得高于24%。
自主缴存人员可通过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及线下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使用等业务。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分别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的;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除《条例》规定的提取情形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大病提取:是指职工本人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六种重大疾病的,可以支取公积金来支付医疗部门报销后的自付部分;
二,父母、子女购房提取: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购房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提取偿还父母、子女的住房贷款,申请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缴存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契税、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
四,物业费提取:针对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物业费。
五,援助金提取:凡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双5%且为最低缴交基数的低收入职工,每年可一次性提取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有哪些规定?
凡符合规定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只要同时达到以下六个条件,可向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是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部门的批准文件;四是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是同意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说明一下: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国家政策规定,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的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贷款。
公积金申请贷款时,个人贷款还款能力的标准是什么?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般情况下个人贷款还款能力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核定,核定后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总收入的60%。
申请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如何办理?
职工如需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直接前往公积金业务大厅或委托银行网点,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用现金还款部分应在申请还款前提前存入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内。二是借款人或配偶可通过中心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线上平台自助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需要注意的方面:1.提前还款中包含现金、公积金余额对冲、现金和公积金余额同时对冲三种方式,借款人自助办理时要准确选择还款方式。2.现金还款部分应在申请还款前提前存入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3.通过线上网络平台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后,申请人应及时通过查询模块中的还款明细查看该笔还款是否成功,如未成功则通过"我的待办"模块对该笔业务重新发起结算或撤销,否则会影响借款人正常按月还款金额的扣划。
来源 | 西宁广播电视台
拓展知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事项。第五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工商行政、税务、统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二章 缴存第六条 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省****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职工按照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仍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的,公积金管委会可以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标准,适当降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所在单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变。第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二)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第十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依法予以清偿。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缴清住房公积金,并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十二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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