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

前沿拓展:

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为:

(一给兰江矛合直找)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得春景衣笔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皇均好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来自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提交相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司哥换排家百但齐国数型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证心亚架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房油慢类确备地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符合相关法定情形即认定为工伤。

(四)60天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吗? 暨工伤认定全流程与救济途径

一、工伤认定申请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职工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3、人社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二、不服《认定决定书》之法律救济(以笔者办理的成功案例为基础)(一)法律救济程序1、收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同一级****或者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2、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3、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二)胡某某工伤认定**1、2020年9月胡某某申请工伤认定;2、2021年2月7日 衡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3、2021年3月19日 向湖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4、2021年5月21日 湖南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衡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5、2021年6月8日胡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衡阳市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胡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5、2021年11月23日 衡阳市人社局和湖南省人社厅及第三人均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6、2022年5月30日,长沙市中级****开庭审理后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7、2022年8月4日 衡阳市人社局对胡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处理:刘某某的**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8、本案详见《节假日期间,从老家返回工地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亡算不算工伤?| 君晟案例》(三)胡某某案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2)衡工伤认字80148号

申请人:胡某某(刘某某之妻)

受伤害职工姓名:刘某某,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4811968*******

用人单位: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杂工

事故时间:2020年6月26日

事故地点:耒阳市蔡伦路与城北路路口路段

2021年1月4日我局受理胡某某提出刘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刘某某系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耒阳市合兴新城工程项目的杂工。刘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5时43分(公司安排6月25日至27日端午节放假)驾驶无牌无证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其妻胡某某在耒阳市蔡伦路与城北路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抢救无效**亡。我局认为刘某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亡,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衡工伤不认字800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胡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湘人社复决字(2021)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我局作出的(2021)衡工伤不认字800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某不服该复议决定,向长沙铁路运输**提起行政诉讼,长沙铁路运输**认为我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是上班途中,对(2021)衡工伤不认字800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湘人社复决字(2021)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撤销。

我局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通过对证据的比对,认为胡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刘某某在去合兴新城项目部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作出的(2022)湘01行终220号《行政判决书》,刘某某的**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衡阳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4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三、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后果对过了法定时限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通常不予受理;职工及家属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向****提**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一些**不会按照工伤处理;因此,有些当事人就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侵权赔偿**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那么,问题来了!工伤认定是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吗?关于这个问题,各地存在一定争议。1、最高院之前有一个公报案例(湖南**的),认为工伤认定非享受工伤待遇的必要条件,支持了职工的工伤诉求。案例要旨: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工伤职工应当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工伤,并不意味着伤者工伤待遇权益绝对丧失 | 公报案例 (点标题即可免费阅读)****报登载该公报案例中的“**评论”,其中“关于未经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工伤职工能否主张工伤待遇的问题”论述如下:(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益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亡时,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承担缴纳费用的义务。国家强制推仃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保障性和互助互济性。而且,依照(工仿保险条例》的规定,即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只要职工发生工伤的,也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可见,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不容被非法剩夺。本案中,雷秋生与嘉禾县罗ト安煤矿存在劳动关系,雷秋生作为该煤矿的职工,其在从事井下采掘作业过程中患上矽肺病,确系因工造成的职业病,显然属工伤范围雷秋生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认定不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最终丧失了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的权利,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赋予了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既然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职工来说是一种权利,工伤职工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工伤职工放弃这种权利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也没有作出因工伤职工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就剥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权利的规定。因为,职工享受应有的劳动保护和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容被剥夺的,所以,工伤认定并不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本案中,虽然嘉禾县罗ト安煤矿和雷秋生均未在法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雷秋生仍可向****主张工伤待遇。(3)**在特殊情况下享有对工伤确认的裁判权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在本质上为民事权益**,工伤认定就其性质属一种事实认定,具有证据属性,**有权进行审查。对未经工伤认定程序或未作工伤实质认定的,**也有在司法程序上进行工伤确认的基本权限。如果不赋予**对工伤确认的权限,一旦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则工伤职工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用工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这明显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与宪法和劳动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相违背。2、各地方**处理意见(1)2012年7月23日广东省高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2)江苏省高级****于2009年3月3日印发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对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应予受理。****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3、最高院的最新观点(谭飞华法官提供)最高院部分法官意见似乎要改变之前公报案例中的观点,享受工伤待遇要求以工伤认定为前提条件。目前来看,浙江与广东裁判思路基本一致:既然双方都不申报工伤,说明双方都不认工伤,那就只能按普通人身损害侵权来处理,审查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是否成就)。四、延伸阅读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本文感谢浙江省高院审监二庭劳动争议审判专家谭飞华法官提供的权威观点及最高院的最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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