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年终奖金所得税计算器(年终奖个税计算器)
前沿拓展:
个人年终奖金所得税计算器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技巧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具体技巧有很多,在此笔者向大家披露几种通用的技巧: 一、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效历汽家行做视分伟思离收入 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宁杨领章势短远侵告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济推测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至个孙酸达候势万见注磁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二、工资分摊方法 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节市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娘述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带音劳宜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和司须背策的做法。 三、实行双薪制 个人取得的“双薪”,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系做控红主问欢罪常即令(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8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坐殖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武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广东信达欢止改认利公司税务总监2003年12月获得工资所得5000元。因该年纳税管理和纳税筹划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公司当月拟发放年终奖25000元给他。为合法节税,该公司采取将年终奖中5000元作为“双薪”,其余20000元作为奖金。 (1)纳税筹划前 ①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800)×15%-125=505(元); ②年终刚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25%-1375=4875(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05+4875=5380(了费首五客八流元)。 (2)纳税筹划后 ①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80都务参0)×15%-125=505(元); ②“双薪”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5%-125=625(元); ③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375=3625(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05+625+3625=粮被信了急兵五系材获4755(元)。 以上两方案比较,后者比前者少纳个人所得税625元(5380-4755)。 四、奖金均衡发放方法 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企台破业是按月份发放奖万导帮她杆线染态规情项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如果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奖金,按税法规定不能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单独做一个月的工资处理。对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也是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如果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是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可见,如果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具体**作时,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例如,梁某应聘北京智董公司工作,该公司效益一贯较好,他每月工资为2000元,2003年12月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36000元。 (1)不进行纳税筹划: ①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10%-25]×12=1140(元); ②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25%-1375=7625(元); 以上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8765元(1140+7625)。 (2)若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将年终奖改为每月预发的办法,则: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3000-800)×15%-125]×12=6060元。 两个方案相比较,后者比前者少纳个人所得税2705元(8765-6060)。 五、实行年薪制方法 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以上公式说明,对年薪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将经营者个人的全年收入总额按1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税负。
参考资料:**税网
http://finance.***.com/bank/computer/tax.html
这里是计算器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其中一项重要修订就是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并年度汇算清缴,相应的税率也调整成为年度税率模式。
自新税法颁布以来,坊间一直关注旧税法下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奖金”)税率计算的优惠政策如何执行,毕竟这几乎可以说是旧税法下唯一的普适型税筹工具了,但是随着各种新税法的配套政策出台,这一政策过渡安排一直没有明确说法。
直到12月27日晚上,这个靴子才终于落地,**和**发布财税〔2018〕16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明确了几个关于年度奖金的主要事项,现在敲黑板划重点:
对**纳税居民个人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给予了过渡期政策;采用新税法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换算的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这一过渡政策的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还有三年的延续期。
2019年-2021年这过渡期三年,看似旧税法的政策规定及计算方法没有太大变化,其实考虑新税法下扣除额度及内容变化、税率区间变化、综合所得汇总纳税等因素影响,奖金的涉税安排还是存在很多复杂逻辑,没有一定税务专业基础的个人很容易踩坑,那么如何优雅的跨过这些坑充分的享受这一有着“保质期”的税务礼包呢?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新税法这一过渡政策究竟有哪些特殊考虑:
第一种情况:中低月收入的个人,出现扣除使用不完的情况,应考虑将奖金合并到综合所得申报
这是因为,新税法提高的减除费用(3,500元到5,000元)和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两项根据不同个人情况合计在6万到13万之间(不考虑多子女和大病医疗扣除),如果再考虑三险一金等其他扣除,年度工资合计低于10万的个人大概率会存在扣除用不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再选择奖金单独申报,则至少要按照3%的税率计税,举个例子:
某位同学:月工资8,000元,三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每月合计1,000元,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合计每月4,500元,假设这位同学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不考虑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见下表:
特别提醒大家注意,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计算结果只是数学意义没有税法意义,第一这样计算的负数结果没有退税逻辑,第二这个负数也不能延续到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也就是说,如果单独看这位同学的工资,他的综合所得年度税负为0;
假设这位同学,还有35,000元的奖金,根据本次政策
单独申报奖金:需要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35,000*3%=1050元;
将奖金合并到综合所得中申报:则这35,000元中的30,000元可以与月度工资合计扣除不完的30,000元相抵,则实际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5,000*3%=150元。
第二种情况:较高收入个人,年工资收入足以覆盖所有扣除,扣除所有扣除后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年税率如低于奖金对应的月度税率,则应考虑汇算清缴申报时将部分奖金合并到综合所得申报,用足低税率空间
根据税法,综合所得是使用年度税率表,而过渡奖金政策使用换算的月度税率表,所以从两个税率比较上看,就会存在三种情况:
一、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高于奖金适用税率,这种情况下奖金全部**申报即可;
二、两种税率相同,还是奖金**申报即可,这是因为至少还节约了这次过渡方案中规定可以扣除的月度速算扣除数;
三、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低于奖金适用税率,就是我们要说的情况,需要在年度申报时考虑合并申报,举个例子:
某位同学:年度工资收入扣除了各项扣除后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15万,那么他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是20%,这个税率区间是144,000-300,000。假设他取得了年度奖金36万。
单独申报:
应纳税额是150,000*20%-16,920=13,080元;
36万除以12是3万,适用的税率是25%,这个税率区间是月度25,000-35,000,应纳税额是87,340元;
两项合计税负100,420元。
合并申报:
即将奖金中的部分金额去补齐综合所得低税率区间还可以用的部分,也就是20%税率最高适用的30万减去15万等于还有15万的低税率空间,我们重新计算一下:
(综合所得150,000+补充综合所得150,000)*20%-16,920=43,080元
(实际奖金360,000-补充综合所得150,000)*20%-1,410=40,590元
两项合计税负83,670元。
怎么样?这样的方案等于节省了16,750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过渡政策中只是规定了“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对于我们提到的部分奖金并入政策并未提及,考虑实**层面的有效性,建议这部分奖金应该在年内的月度预缴时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
第三种情况,由于一次性奖金制度设计的缺陷,存在一个奖金额度的税负陷阱,这次过渡政策下这一问题依据存在,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将税负陷阱的部分拆到综合所得中申报中来解决。
什么叫税负陷阱呢?先举个例子:
某同学获得年终奖36,000元,适用3%税率,应纳税额是36,000*3%=1,080元
而如果他获得的年终奖是36,001元,他适用的税率就是10%了,应纳税额是36,001*10%-210=3,390.10元
相当于奖金多了1元,税负多了2,310元!
这个税负陷阱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在这里就不赘述了,大家可以记住这些税负陷阱的范围就可以了,具体见下表:
在这次过渡政策下,我们就可以考虑把踏进税负陷阱的部分奖金合并到综合所得中去,降低整税负,再举个例子:
某同学综合所得适用税率35%,其年度奖金是318,000元,适用税率25%,**申报奖金个税是76,840元;
如果我们把奖金中的18,000元合并到年度所得中申报,则18,000元增加年度所得个税是6,300元,而奖金变成300,000元,适用税率20%,**申报奖金个税是58,590元,合计税负64,890;
相当于节省了11,950元。
怎么样?是不是觉得学好数学十分重要啊?真正的是知识创造价值!不过是不是大家还有很多不太清楚明白的问题待解啊?简税帮个税工具小程序支持在线答疑,为您解决所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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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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