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劳动合同法(民法典劳动合同法解读)
前沿拓展:
新民法典劳动合同法
法律分析:新民法典中没有对拖欠工资作出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申请支付令,****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员工可以依法要求公司给予赔偿金。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劳动者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三十天内结算工资,超过三十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如果单位确实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受到影响,暂时不能及时支付工资,可以与工会协商,将工资的支付推迟一个月。发薪应及时通知所有员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申请支付令,****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近日
“**太太离婚案”
频繁冲上了微博热搜前列
结果就是**判决男方给付5万元
网友都有点疑惑
**太太为什么可以在离婚时
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补偿的话
五万元会不会有点少呢
…
这里就涉及一个民法典知识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让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吧
案件介绍
陈先生三次向**提**讼要求离婚,前两次都被驳回,第三次再次**的时候,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且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6万元,原因是王女士婚后照顾孩子和包揽了所有的家务活,而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几乎不参与。最后**准予陈先生和王女士离婚,财产平分而且陈先生要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案情分析
为什么这么判?主审法官给出的答复是:家务劳动具有无形的财产价值。
**判决的共同财产分割主要是对于现存的有形的财产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可能形成的无形的财产价值是有形财产无法体现出来的。因此,新民法典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家务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婚姻法将“家务补偿”限制为“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因为当时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对家务劳动的理解局限于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忽略了夫妻因人力资本投资方向不同,导致女性在退出特定婚姻关系后谋生能力下降等深层次问题。
现在民法典取消了这一限制,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有了新的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判决。
民法典的该条款激活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因为婚姻关系结束,但因婚姻带来的家务劳动没有结束,一方因全部或过多地承担家务劳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没有结束,如果仅以均分财产的方式处理,对有些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为客观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增强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为婚姻付出一方的财产利益,民法典增加了离婚经济补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因为家务劳动补偿金额的考量因素并非法定,这使得当事人对于补偿金额合理性理解分歧较大,检察官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婚姻的存续时间、补偿权利人从事家务劳动的具体情况、从事家务劳动给补偿权利人发展带来的损失,付出补偿一方的具体劳动类型和收入状况、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因素,由法官在个案中考虑利益平衡,合理安排补偿金额。
拓展知识:
新民法典劳动合同法
民法典的内容中包括劳动合同法。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后,双方要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就是调整劳动双方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件。我国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也有大量的条款涉及到劳动合同。
1、法人的登记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1)《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变更登记,合并、分立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劳动合同法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其它方面的影响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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