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天数(国家法定节假日 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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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天数
这个规定不合法,单位放假天数超过法定节假日部分属于单位主动放假,而不是员工请假,不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例的不享受年休假的范围。 法律依据:《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转自丨**发布
10月27日下午,**举行例行记者会,****局副局长、****发言人谭克非大校答记者问。
记者:据报道,军委办公厅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请问修订这部法规有什么重要意义?修订后的法规有哪些创新点和亮点?
谭克非:经**军委批准,**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新修订的《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军事职业承担任务繁重、工作节奏紧张、异地分居较多,保障军人休息休假既是广大官兵高度关注的重要权益,也是促进战斗力生成的重要途径。新的休假政策落实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积极适应新时代我军军事力量运用和训练管理创新发展形势任务需要,对军人休假待遇进行调整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聚焦服务备战打仗。综合考虑劳动强度、风险系数、艰苦程度等因素,采取“基本假期+增加假期”形式,向基层官兵和特殊地区、特殊岗位军人予以倾斜,增加跨年度休假制度安排,保证官兵有时间、有条件休假。二是综合集成体系设计。对军官、军士休假制度进行整合重塑、一体设计,统一设置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人员假期,系统规范年休假、探亲假,以及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婚假、产假等,确保总体平衡、协调一致。三是完善休假落实机制。调整未休假经济补偿标准和计发办法,假期计划管控和刚性落实制度,对休假计划安排、审批管理、监督问责等进行细化,推动形成强力落实机制。四是提高休假保障水平。依托军地有关招接待机构建立军人休假服务保障网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部分官兵探亲出行保障标准,保障军人休假制度更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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