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请举例(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
前沿拓展:
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请举例
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工资税=应纳税所得额乘工资税税率
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
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居民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级:不超过3.6万元的,3%
2级: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10%
3级: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20%
4级: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25%
5级: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30%
6级: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35%
7级:超过96万元的部分,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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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
3
0
2
36000-144000
10
2520
3
144000-300000
20
16920
4
300000-420000
25
31920
5
420000-660000
30
52920
6
660000-960000
35
85920
7
大于96万的
45
181920
假设小王税前薪资25000元。
1、个税起征点5000
2、五险(养老,医疗,失业)个人缴纳比例分别为8%,2%,0.5%,总计25000*(8%+2%+0.5%)=2625
3、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12%,共计25000*12%=3000
专项附加扣除:
4、赡养老人(非独生):1000元
5、子女教育:1000元
6、房贷:1000元
综上小王1月个税计算公式为:
应税工资=25000-5000-2625-3000-1000-1000-1000=11375元
11375元小于36000,适用于第一级税率:
应交税 11375*3% – 0(速算扣除数)=341.25元
2月个税计算公式为:
1月+2月应税工资=11375元 + 11375 = 22750
应交税 22750*3% – 0(速算扣除数)= 682.5 (累计) – 341.25元(扣除1月交的) = 341.25元
3月个税计算公式为:
1月+2月+3月应税工资=11375元 + 11375 + 11375 = 34125元
应交税=34125*3%-0= 1023.75 – 682.5(1、2月已缴纳)=341.25元
4月个税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了:因为累计应税收入超过36000,跳档了
计算方式1(使用速算扣除数)
1月+2月+3月+4月应税工资=11375元 + 11375 + 11375 + 11375= 45500元
45500已经超过了36000的第一档收入,税率进入第二级,超过36000元的部分使用第二级税率。
应税工资:(45500)*10% – 2520 = 2030 – 1023.75(1、2、3月累计已缴纳的) = 1006.25元计算方式2:(不使用扣除数,分段加)
1月+2月+3月+4月应税工资=11375元 + 11375 + 11375 + 11375= 45500元
应税1: 36000*3% = 1080;
应税2:(45500-36000)*10%=950元;
总纳税=1080+950=2030 – 1023.75(1、2、3月累计已缴纳的)=1006.25元;
其他月份同样计算方式
拓展知识:
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请举例
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3、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法律依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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