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缴纳计算(个人所得税缴纳计算方法器)

前沿拓展:

个人所得税缴纳计算

一、暂不考虑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月入RMB55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
=(5500-3500)*10%-105
=95元

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工资薪金收入-3500-“三险一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万以上的 45 13505


个人所得税缴纳计算(个人所得税缴纳计算方法器)

案例

张女士在某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某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五险一金2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000元,无其他扣除。

请计算张女士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情况明细。

在计算之前我们要了解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和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缴纳计算(个人所得税缴纳计算方法器)

那么,现在就让我们开始计算吧——

一、2019年1月

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6000-5000-2500-3000=5500,对应税率为3%。

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5500*3%=165元

2019年1月,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

二、2019年2月

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6000*2-5000*2-2500*2-3000*2=11000元,对应税率3%。

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1000*3%-165=165元

2019年2月,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

三、2019年其他月份

按照上述方法以此类推,计算得出张女士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情况明细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缴纳计算(个人所得税缴纳计算方法器)

看了上述计算过程,你会计算自己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数额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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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个人所得税缴纳计算

法律分析: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需要缴税的金额= (应发工资 – 五险一金 -起征额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附。

工资在5000元以上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险一金:

1、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合计(工资总额的)22%,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8%(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按4918元计算);

2、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合计9%,单位7%,个人2%(计算基数同养老保险);

3、失业保险,每月合计48元,单位交纳16元,个人交纳32元;

4、工伤保险,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0.4%、0.8%、1.2%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5、住房公积金,5%-20%,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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