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法定免税收入)

前沿拓展:

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B

解析: 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选项B属于不征税收入;选项D属于应征税的收入。


2022年11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1月15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法定免税收入)

制图 刘耘

11月申报要点

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法定免税收入)

1

符合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和免税政策

根据《**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2

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所属期为8月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 **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3

11月纳税申报期,仍可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国家**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明确:7月以后还可以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吗?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申报纳税期限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特别提醒

受**影响,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工作,有些地方税务局将申报纳税期限延长。提醒相关纳税人密切关注各地税务局的相关通知公告。

例如**、青岛、广州,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纳税人受**影响,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来源:**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拓展知识:

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税法规定,主体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不用交税,其他主体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免交企业所得税 的,

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国家**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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