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合法吗(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合法吗?)
前沿拓展:
一、基本案情:
丁大力于2018年6月与上海市智**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上海Z公司”)签订《外包员工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丁大力的外包单位为上海东**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地点为杭州,工作岗位及内容由外包单位决定,每月基本工资2100元、技能工资250元、考核工资2150元。
上海Z公司委托杭州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杭州Y公司”)为丁大力在杭州缴纳社保。
2019年1月2日,丁大力在杭州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后向上海静安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静安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0月12日,静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丁大力的伤残情况为因工致残10级。
2021年1月14日,丁大力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Z公司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丁大力的请求,上海Z公司不服,向****。
在**审理过程中,上海Z公司提供了新增参保职工进度查询截屏、停保结果查询截屏,显示缴费单位为“杭州Y公司”,参保职工为丁大力,参保时间为2018年6月,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变动原因为辞职。
上海Z公司主张:上述证据证明了其委托关联公司在杭州当地为丁大力缴纳了社保,且告知了丁大力。丁大力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表示对此情况不知晓。
又,上海Z公司在庭审中称:其委托杭州Y公司去杭州当地人社局咨询过丁大力的工伤理赔事宜,被相关部门告知不能申领,但未告知原因。
二、判决结果和理由:
一审**判决:上海Z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大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74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40元、工伤鉴定费350元。
判决理由: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上海Z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以自己名义为丁大力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丁大力发生工伤事故后,上海Z公司已明确知晓丁大力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理赔,上海Z公司也未为丁大力向有关部门主张过相关权益,导致丁大力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保障,上海Z公司应向丁大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上海Z公司要求无需支付丁大力……的诉讼请求,均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海Z公司系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其主张按照杭州市的政策核算丁大力的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理由:与一审**所述理由一致。
三、要点提示:
公司必须在所在地为员工购买社保,委托异地第三方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不合法。本案中上海Z公司委托杭州Y公司为丁大力购买社保,但是当丁大力发生工伤时,杭州当地社保局不认可这种代缴社保的行为,明确称丁大力无权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对此,上海Z公司、杭州Y公司基本上无计可施。杭州Y公司和丁大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杭州Y公司为丁大力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话,涉嫌骗保**。上海Z公司、杭州Y公司不大可能对杭州当地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支付丁大力的工伤保险待遇。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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