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

前沿拓展: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含港、澳、台);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
8. **亡或被宣告**亡的;
9. 调出本市,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0.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 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对于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单位补缴后其职工方可办理申请提取手续。对于单位已关、停、破产、撤销、解散的,且单位无能力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已关、停、破产、撤销、解散证明,且职工出具放弃权益书面声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经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二、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职工需持所在单位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还应按不同提取申请理由,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办理提取的身份证明:
1. 以本人名义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委托他(她)人代办提取的,本人应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书;
4. 单位代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代办人及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 办理提取必须提供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 购买商品自住住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吉林省销售不动产**或吉林省地税资金往来预收款凭证;
2. 购买房改房,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购房收据;
3. 购买存量(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华****契税完税证;
4. 购买集资房,需提供集资建房协议、购房收据;
5. 对**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交付购房款的,需提**权调换协议书(房屋**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交纳扩大面积资金审批表、税检**;
6.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市)规划局审批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
7.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产权证;
8. 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部门出具有离、退休审批手续;
9.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等级评定表》或职工伤残等级证书;
10.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定居国定居证明或定居国签发的护照和户口注销证明;
11.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包括近期还款业务流水明细,两月未偿还贷款的不予以提取);用卡还款的职工到各还款银行打印“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加盖业务受理章”;夫妻双方首次提取不大于贷款额,以后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
12.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20%以上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凭证、承租住房房证、承租双方协议、房租税检收据;(年可提取额=[月支付房租金额-按月职均工资计算的家庭收入*20%]*12个月。)
13.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集中封存审批表个人留存联、身份证;
14. **亡或被宣**亡的,**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居民**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关系的合法证明、证件;
15. 调出本市工作,需提供调出、调入单位证明材料(干部、工人调动审批报表);提供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行、账号及调入单位的公积金账号,办理账户余额转移手续;
16.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证明;
17. 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限制和提取方式规定:

1.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存量(二手)房,需以购房税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申请提取;购买集资、房改房的,以购房收据日期为准;购买新房已付首付款,没有付清全部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内;提取额度以税检**金额为准;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城建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以税检**金额为准;
3.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办理提取需满两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提取,每次提取额不能超过还贷额;
4.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四、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程序:
1. 申请人到单位或中心大厅3、4号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好后经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或预留印鉴章;
2. 提取人携带身份证明等上述材料到3、4号窗口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3. 经中心窗口审核无误后,窗口工作人员为提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提取人持公积金提取清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中心指定银行办理;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2月24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拥有两个或者以上账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规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审计署《2019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报告》要求,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出如下规定:

一、每名职工同时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含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和行政区域外)。对于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账户的,将限期合并账户,否则将对本市账户予以封存和销户处理。

二、已退休职工从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月起,无论是否重新就业,单位均不得为其再次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继续缴存的,将对账户余额做退缴和账户销户处理。

三、全款购房职工使用备案后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和增值税普通**为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若提取后将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撤销,需及时退还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否则将按照骗提处理。

拓展知识: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

摘要
经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规定,公积金账户封存三个月后可以提取。

咨询记录 · 回答于

吉林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久可以提取

您好

经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规定,公积金账户封存三个月后可以提取。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之前提取过,还能在取吗?

就是之前已经提取过一次

可能不行

这是第二次提取

那什么时候能再提呢

可以申请

怎么申请呢?

我的情况是之前的一个工作单位离职了,封存过一次我都提取出来了,然后这个又是这个工作,我也又离职了,还是想取出来

公积金中心申请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一般是一年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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