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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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发布4个**信息公开典型案例之一:尹某某诉重庆市某区人社局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4日,尹某某向某区人社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 请表,要求以书面方式公开“1993年3月1日以前,申 请人符合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视为缴费年限的**信息”。某区人社局于2014年5月26日收到该申 请后,至尹某某**时对其申 请

未作出答复。尹某某于2014年8月1日向一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区人社局限期履行其可视为缴费年限的**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本案中,某区人社局收到尹某某要求以书面方式公开“1993年3月1日以前,申 请人符合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视为缴费年限的**信息”的申请后,至今未对其申 请作出答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三)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及《最高****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信息的申 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 ****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的规定,应当判决某区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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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某区人社局辩称,某区经济信息委员会已作出了公示,对其内容尹某某也没有提出异议,但本案是尹某某要求某区人社局以书面方式公开“1993年3月1日以前,申 请人符合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视为缴费年限的**信息”,尹某某是否知道信息内容,不是某区人社局至今不予答复的合法理由。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某区人社局对上诉人尹某某的申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上诉人尹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三)项、第六十一条(二)项、《最高****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中**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责令被上诉人重庆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上诉人尹某某2014年5月24日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该案二审终审。

【典型意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对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信息提出要求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答复,在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被申 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仅以该信息属于当事人知晓内容,不履行公开的法定职责,****不予支持。

来源:北**宝 案例与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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