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前沿拓展:
先复习一下,一份保单必定存在两个“人”,即“投保人”和“被保人”。
自己的保单,言下之意,就是自己作“被保人”的保单。
配偶作自己保单投保人的优势:
某些保险产品,在投保时,若投保人和被保人非同一人,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的附加险。常见的豁免情形包括,重疾、重疾对应的轻症或者中症等。
以丈夫作投保人,妻子作被保人的一份重疾险为例。一般情况下,重疾险都自带被保人豁免,即被保人在首次理赔轻症中症重症以后,如果保单效力没有终止,且还在交费期,则后续的保费不用交了,剩余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该重疾险,可以附加类似“投保人豁免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之类的附加险,且丈夫在给妻子投保时选择附加投保人豁免,则后续在保单交费期,如果丈夫罹患了保单中规定的重疾,后续的保费也不用再交了,妻子的重疾保障继续有效。
即,该份重疾险保单,无论是作为投保人的丈夫,还是作为被保人的妻子,在保单交费期确诊重疾的话,后续都无需继续交费,但是剩余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这样,可以减轻双方任一方,在罹患重疾时的交费压力。
配偶作自己保单投保人的劣势:
保单的处置权力归属于投保人,所以自己对自己的保单没有控制权。
这里不是想宣扬人性丑陋的一面。但是确实在**里看过,也有同事客户的真实案例。夫妻给对方投保,后来离婚以后,把对方的保单给退掉的。导致对方不得不重新给自己买保险。
更麻烦的,如果是核保比较严格的健康险,重新买意味着要重新核保,不是你想买就一定能买上的。
结束语
好了,优势和劣势您都清楚了,请在投保的时候慎重决定。
如果您纠结,不知道该不该,让配偶做自己保单的投保人,保守的办法还是自己作投保人,把自己的保单掌控在自己手里。
拓展知识:
投保人
1、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认定某人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考量两个要件:(1)形式要件-保险合同关系的一方。如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因某种法律事实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2)实质要件-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缺少某一要件,不为完整意义的投保人,其合同权利将受到一定制约。
3、投保人在我国**“保险法”中称为要保人,有些文献称为投保申请人。其实,从文义角度解释,投保人应为合同成立之后的正式称谓;合同成立之前,称要保人、投保申请人或准投保人为妥。
4、按不同标准可以对投保人进行分类。掌握投保人的分类有助于理解投保人在具体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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