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报销)
前沿拓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比例:1、一级医院报销①一级医院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为20%;②未实施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为40%2、二级医院报销基本药物按42%报销。3、**医院报销基本药物按55%报销。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着不确定的疾病风险,医保就是用来防范化解医疗费用风险的。基本原则是互助共济,体现共建共享的社会责任和个人健康保障责任。
那么,参加西安市城乡居民医保,到底能享受到哪些待遇?今天,西安市医疗保障局为大家科普。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的支付模式。
参保西安市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1、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在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
2、参保大学生
参保大学生在待遇享受期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支付。
3、门诊急救抢救
参保居民因门诊急救抢救入住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44种,具体如下:
在具有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后,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初次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通过后,于认定通过次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复审认定通过的,连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符合西安市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规定和特殊病种适应症条件的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门诊特殊药品待遇
符合西安市特殊药品政策规定和特殊药品适应症条件的参保居民,使用特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参保居民个人按5%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60%比例进行报销。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级别和分级诊疗要求按规定支付待遇。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进一步保障。
参保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不设封顶线。
医疗救助
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救助。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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