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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记者 谭雅文】在网上买保险要注意了。日前,银**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可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机构以及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要求等。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根据《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具体来看,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其中,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此前,银**发布了《保险**人监管规定》,明确个人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

认准六类机构

银**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人(不含个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人(不含个人保险**人)包括保险专业**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总体来看,有六类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即保险公司、保险专业**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机构、依法获得保险**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银行、互联网公司需满足专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针对互联网企业**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同时,《办法》要求银行类保险兼业**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银**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朋友圈、直播等宣传互联网保险需授权

上述负责人指出,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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