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21(2021年最新工伤法律条文)

前沿拓展:

工伤保险条例2021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海西晨报 记者 林珊珊

工伤保险条例2021(2021年最新工伤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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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 2022 年元旦起,因省级统筹,厦门市工伤保险政策有新变化。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建筑业工伤保险方面,取消了厦门建筑行业 48 小时紧急临时用工确认制度,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参保建筑项目受伤害职工确属项目工地务工人员,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的,经认定,按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企业继续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 1.5 ‰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补充工伤保险方面,厦门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已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到期终止。不过,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申领时限​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超过上述时限的,市社保中心将不予受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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