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2021警察法实施细则全文

1、2021警察法实施细则全文?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2021警察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1年最新中华******警察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活动。

**警察包括**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和****、****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警察必须依靠**的支持,保持同**的密切联系,倾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的监督,维护**的利益,全心全意为**服务。

第四条 **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机关的**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管制**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和监外执行的**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机关的**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机关的**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机关的**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活动的需要,**机关的**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活动的需要,**机关的**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的**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机关因侦查**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机关的**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机关的**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机关因侦查**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经上级**机关和同级****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机关的**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和****、****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察标志或者持有**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

(二)拥护中华****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察:

(一)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警察教育事业,对**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的;

(二)阻碍**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警察的经费。**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 **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机关决定。

**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警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警察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机关的**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规划法处罚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中华****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7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应当明确镇****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省****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规定,并报上一级****备案。

第七条各级****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省、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省****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报省****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用于指导划定区域内城市、镇的开发边界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确定由省实施规划**的区域。

第十二条城市****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分区规划由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审批。

第十三条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同时对县域城镇、村庄的发展布局、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设施布局等作出统筹安排。县****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县****所在地以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城市、县****审批。其中,省****指定的镇,其总体规划由地级以上市****审批。镇****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县****应当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不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纳入城市或者镇的规划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村庄规划由镇****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审批。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通俗易懂,明确村庄建设范围、住宅建设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等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应当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确定的由省实施规划**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征求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报省****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办法由省****另行制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废弃物和有害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要求。

第十八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组织编制,报省****审批或者经省****审查同意后上报。

特定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应当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空间形态、交通系统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城市、县****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

(一)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目标、功能分区、开发规模、布局和实施时序;

(二)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

(三)各类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布局安排;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镇****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经本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城市、县、镇****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年限内的建设用地安排,确定近期和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明确其空间分布和建设时序。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网站、**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网站长期公布。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阅咨询。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依法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仅涉及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由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作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部署,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

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关****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邻地区重点项目衔接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编制区域**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与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衔接,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二十九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机关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可以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一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网站进行公告,可供查询。

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士止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级****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五十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指定的镇****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提出申请,由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五十三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

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城市、县****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五十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和本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审批。

第五十八条城市、县****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各级****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代管的,由城市、县****负责维护、修缮。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自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各级****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第六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批准并公布实施。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各级****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城市、县、镇****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应当每年向本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应当定期向镇**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代表大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省****、地级以上市****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动态监督。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及未组织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指定的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三)未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将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未划定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的。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上级****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屋产权登记的;

(三)未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的。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当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八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当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指定的镇****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

第八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报告。城市、县****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报告。城市、县****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执纪规则实施细则?

答:一、监督执纪问责主体

监督执纪问责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履行。

二、问责对象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院行政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三)院各系部**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四)各**总支、支部及全体**。

(五)院属三产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

三、问责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以纪、权责一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教惩结合、依靠群众、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依法有序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突出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按照“加强监督执纪是本职、疏于监督执纪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执纪是不称职”的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四、问责重点

(一)对贯彻落实**章和其他**内法规情况、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二)对院**委、院行政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对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三)对财经纪律,特别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公务用品采购、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四)对**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作风建设进行监督执纪。

(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选用聘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六)对学生奖助贷、评优评先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七)对**务、政务、事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八)对教职工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九)对**组织的组织发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对学院工程、物资等招标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一)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执纪。

(十二)对**干部遵守**纪政纪,特别是政治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三)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执纪的内容。

五、监督执纪程序、方式

(一)监督执纪程序

1、收集问题线索

⑴巡视、审计、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发现的问题线索。

⑵上级纪检机关、**部门、**举报转来的问题线索。

⑶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各部门纪检员发现的问题线索。

⑷校内外师生、群众的来信、来访等反映的问题线索。

⑸其它线索。

2、纪检监察室提出分办意见并报纪委**签批。

3、报院**委批准。

4、纪检监察室立项调查、落实情况。

5、起草调查报告并报纪委、**委审定批准。

6、形成正式调查报告并逐级分别报送、留存调查报告。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视情况向被监督单位反馈情况,认真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建议及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监督执纪工作,可视情节适时通报监督执纪情况。监督执纪工作完成后,及时撰写监督执纪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问题及产生原因、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问责的意见或建议等。

对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提出监察建议、检查建议、监察决定、立案调查或移送司法等处理意见。

(二)监督执纪方式

1、每学期对学院**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2、每学期对**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并布置的重大事项执行的合法性、时效性进行抽查。

3、每学期对财经纪律、公务用品采购、“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4、每学期对**、省、市、住建厅**组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5、每学期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6、对举报反映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配偶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

7、对违反**“八项规定”行为和“**”问题的一旦发现随时进行调查。

8、定期和不定期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9、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廉政教育和廉政提醒。

六、问责的情形、方式和程序

(一)问责的情形

1、部门(单位)(含**总支、支部)问责的情形

(1)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失误或出现较多问题的。

(3)违法违规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4)预防和处置事故、事件、案件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5)用人失察失误或违规,造成一定后果的。

(6)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违规**问题出现较多的。

2、个人问责的情形

(1)工作失职的。

(2)**的。

(3)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

(4)影响整体工作效能的。

(5)部门(单位)负责人出现用人失察失误或违规的。

(6)违反**规**纪、政治规矩和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问责的方式

1、部门(单位)问责。责令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或纠正有关行为、通报批评。

2、个人问责。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确定年度不称职(不合格)、**纪政纪处分。

3、监督执纪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和有关程序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的,按照相关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问责的程序

1、对部门(单位)责令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或纠正有关行为、通报批评的问责,报院**委**或院**委会审定后执行。

2、对个人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问责,报院**委**经院**委会审定后执行。

3、对院管干部个人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确定年度不称职(不合格)的问责,报院**委**经院**委会审定后执行。

4、对厅管干部个人的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驻省住建厅纪检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5、对应给予**政纪处分的,按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为了稳定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和经营,需要以这些为基础,对农民的土地进行一个双层的体制管理。农民是可以长期的拥有这些土地的保护和使用权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国家的农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是为了稳定国家的根基和农民的权益。

第二条:

这个法律只对农村户口的人和农村土地有效,对于城市居民和城市户口的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个法律是农村土地的法律,农村的居民必须依照这个法律进行使用土地,不可以违反这个法律。

第三条:

我国实行的是农村的土地承包的经营制度。农村的土地承包是可以采用集体的经济组织以及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的。可以对土地进行开荒耕作,可以使用土地进行合法的交易。

第四条:

国家的这个法律是为了保证农村的土地不受到侵害,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让农业可以长期发展。土地进行承包之后,土地的国有权的性质是不变的。承包的土地是不可以卖出去的,只能用于农作。

第五条:

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的,是具有经济效力和法律效益的,所以不可以通过非法的途径去利用农村土地。而且男女是平等的拥有这个权利的,不可以有歧视,不可以以任何的手段去剥夺别人的权利。否则,不管有任何理由,都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五条的实施细则,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主要是为了我国的农业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人口的增加,越来越多的耕地被用于建筑,大大的减少了农业生产。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了鼓励农民耕地而存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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