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办法-**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1、发票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如下: 1、用票单位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普通发票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专人保管,并要有防盗、防霉、防湿、防火等设施,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领用存双面帐,以明确各自责任。 2、填开普通发票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填开发票使用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发票一式各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涂改,不得拆份填开,票面要字迹清晰,

**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普通**的管理制度如下:

1、用票单位要建立健全普通**管理制度,对普通**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专人保管,并要有防盗、防霉、防湿、防火等设施,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领用存双面帐,以明确各自责任。

2、填开普通**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填开**使用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一式各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涂改,不得拆份填开,票面要字迹清晰,保持整洁;填写内容详细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填开后要加盖填写经办人印章和填开单位财务业务专用章;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开**;不准填开未经税务机关准许的其他单位的**;不准填开白条子等非法凭证代替**;不准填开收款收据代替**使用;不准盗用其他单位**;付款单位或个人索要**,不得拒绝填开。

3、普通**仅限于用票单位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市)以外地方填开。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填开、取得、印刷、使用、保管**;不得擅自出售、销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用票单位对填开错的**,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对丢失**,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3条?

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是指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公布的网络**管理系统开具的**。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开具**。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的管理,确保网络**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应登录网络**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

第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应收回原网络**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管理系统代开网络**。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不得利用网络**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时,可离线开具**。 开具**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房地产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

二、金融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三联,190*101.6,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

三、生活服务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增值税普通电子**;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增值税普通电子**;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

四、普通**衔接

自2018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已开具**和结存的空白**必须到地税机关缴销。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2018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的,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2018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的,必须附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情况说明》。

**管理办法第22条?

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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