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规程-税务询问笔录必须下通知书吗

1、税务询问笔录必须下通知书吗?需要下达通知书 一,1,约谈前会给被询问人下达《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1、被询问人一般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2、根据需要必须约谈采购、供销、仓储、生产、经营等其他相关人员的,通过企业财务部门安排。3、被询问人是多人的,一般要一次性通知。4、税务机关可以多次询问。5、被询问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接受询问,但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被询问人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6、《询问

税务询问笔录必须下通知书吗?

需要下达通知书

一,1,约谈前会给被询问人下达《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

1、被询问人一般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

2、根据需要必须约谈采购、供销、仓储、生产、经营等其他相关人员的,通过企业财务部门安排。

3、被询问人是多人的,一般要一次性通知。

4、税务机关可以多次询问。

5、被询问人可以委托税务**人接受询问,但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被询问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

6、《询问通知书》中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约谈时提供、出示涉及疑点、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约谈时会制作《询问笔录》,一般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约谈。一名税务人员负责询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一)约谈时:

1、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2、告知其权利义务;

(1)告知税务机关参与询问的人员、记录人员的身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2)告知被询问人应如实回答询问问题,说假话、作伪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询问人、记录人回避的权利;

3、按预案进行询问;

4、被约谈人进行说明和举证;

(二)约谈结束时:

1、《询问笔录》交被约谈人核对;

2、有遗漏,可以补充和改正;

3、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字押印;

根据《税务约谈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在约谈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接受约谈的,应在收到《税务约谈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约谈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就是说检查前是要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纳税人是否可以拒绝检查?

您好,纳税人是不可以拒绝检查的。

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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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应该走怎样的程序把涉税案件移交给稽查局?

税务稽查局按照征管法规定,专司偷逃骗抗税的查处,但稽查部门只是行政机关,仅对未够成**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属于够上了刑法,比如偷税按 当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是偷税行为被处罚又偷税的,应当移送**机关。

如果税务机关未将已达上述标准的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的,就会被当成够成渎职行为处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的,填制《涉嫌**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件;

(三)涉嫌**的主要证据材料**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件”。 对于达到《最高******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标准,涉嫌**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机关。

市级以上税务稽查局,在什么情况下会到县级企业单位稽查?

市级以上税务稽查局,以下四种情况会来会到县级企业单位稽查: 1、重点税源企业,2、行业龙头企业,3、检举举报企业,4、上级交办的专案;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规定:“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除此之外,依据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分级分类稽查后,可能某些下级稽查局原先具有管辖权的会由于实行分级分类稽查而使管辖权上移。

税务罚款移交税务机关时限?

基本期限为6个月零2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天数法律没有规定。

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 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 三、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四、审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具体规定是国家**制订颁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你可以在网上搜索自己阅读下,这个规程性质属于部门规章,全国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统一适用,武汉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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