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
1、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法律规定增值税****联要保留多久?
1、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法律依据:《中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开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
中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第八条印制**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的企业,并发给**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监制章。
**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第十三条**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除增值税专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
第三章 **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
禁止非法**。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
按期缴销**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 **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开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入境。
第二十七条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的检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的情况;
(二)调出**查验;
(三)查阅、**与**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换票证。**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需要核对**存根联与**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或者**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伪造**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准印证;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对违反**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全国**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务院2010年12月27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华******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房地产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
二、金融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三联,190*101.6,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
三、生活服务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增值税普通电子**;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增值税普通电子**;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
四、普通**衔接
自2018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已开具**和结存的空白**必须到地税机关缴销。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2018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的,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2018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的,必须附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情况说明》。
增值税专用**保管上有什么规定吗?
增值税专用**保管,指一般纳税人对已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和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存根联、抵扣联以及增值税专用**领购簿、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台帐进行专门的保存管理。
(一)专人保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工作。
(二)专柜存放。必须购置防盗保险柜等存储专用设备。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报警设施。
(三)建立专帐。必须建立《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台帐》(见附件28、29),如实反映增值税专用**领购、注销、库存等情况。设有二级核算单位的一般纳税人,还应当建立二级台帐,健全内部领购制度。
(四)专表报告。必须逐月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专用**使用明细表》。
(五)做好“五防”。必须采取措施,防火、防盗、防霉烂毁损、防虫蛀鼠咬、防丢失。
(六)建章立制。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建立增值税专用**岗位责任制以及领购、验收、安全保管等项规章制度。
应当注意的是:
不准跨县(市)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增值税专用**;
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增值税专用**入国境;
严禁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
增值税专用**存根联、抵扣联应当保存5年,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纳税人套印**的管理应该满足如下要求:
1、落实安全保管。
购票户对领购的**要落实专人保管,做到**进入保险柜存放,落实防盗措施,纳入防伪税控机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前,必须与一税务局签订《增值税专用**使用管理责任书》、《防伪税控机使用管理责任书》,要将专用**及IC卡分开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确保**(IC卡)保管万无一失。
2、落实登记管理。纳税人对领购的**必须建立《购、用、存登记簿》,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按领购批次的**实行逐批汇总装订成册,在每册存根联前页附订上该批次的《存根联明细表》的开票明细情况;对已填开**存根联和**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局查验后销毁。
3、禁止带票外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跨地区携带使用**,不准带票外出经营。
4、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及金税卡、IC卡,不得丢失。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税务报》上声明作废。
遗失的**及两卡如发生偷税案件,纳税人应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同时:
1、按程序用中文开具专用**;
2、已开具的**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作废的号码后,将原整套**打印“作废”字样,普通**整套加盖“作废”印章;
3、填开项目齐全,内容正确无误;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号码顺序同填开日期顺序应当一致;
7、**联、抵扣联应加盖**专用章;
8、不得开具伪造的**。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非应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无偿赠送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原创文章,作者:九贤互联网实用分享网小编,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aicen.cn/20221112491349.html